逐利时代,婚姻也越来越市场化。面对婚姻,人们越来越懂得如何让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而8月13日实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则为“婚姻城堡”内外的人们提供了重要的标尺。其中最引人关注的内容是对婚前房的产权认定——新司法解释规定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但应对参与还贷的配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通俗点说就是,婚前贷款买房,产权登记写谁就归谁;父母给子女买房,儿媳或女婿没份。
既然所谓建立在两性平等和真正的爱情基础上的婚姻沾附了功利色彩,在某种意义上不妨将婚姻看作一种交易。既然是“交易”,就应秉持公平交易原则。而明确婚前房产权归属,正是婚姻起点公平的表现。至于不对等交易甚至强买强卖,那是原则之外的事,全看交易方是自愿还是“被自愿”。而合同期的长短,则看双方如何经营,短则数月甚至数日,长则直至双方死亡为止,所谓“白头偕老”。
更何况,登记结婚是一种为了确认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手续。如果真的对权利、财产毫无要求,那还登记作甚,同居不就行了么?婚姻生活中,感情和权利并不矛盾。但很多人往往将两者混为一谈,或置于对立面。你跟TA谈权利,TA跟你谈感情;你跟TA谈感情,TA又拿钱来衡量。说到底,婚前房作为他人的财产,你能不能享有记名权,全在于你值不值得对方这么做。这里所谓的“值得”,意思有二,一种是双方感情基础坚实,对方心甘情愿;另一种是在“功利婚姻”压力下的“被值得”。前者无需赘言,后者更值得我们反思。
现实生活中流行这样一种说法,生男孩是“建设银行”,生女孩是“招商银行”,盖因为结婚时,女方只用火眼金睛招夫引婿,需要的仅是精准的判断力,男方则要筑巢引凤、买房买车,而房子问题成了女方的“刚性条件”。虽然“男方没房女方翻脸”、“丈母娘推高房价”有些夸张,但也基本属实。这种传统让男方不堪重负,在一些地方,由此而出现“结婚返贫”的现象。
而新法的出台,不仅有利于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而且从法理上颠覆了传统的婚嫁逻辑,是对时下的畸形婚姻观的一次纠偏。这至少给了人们尤其是女性一个警醒:找个有房的人结婚,并不意味着就能够带来安全感。
不过,新法对功利婚姻的“药效”,恐怕仅止于此,而并无太多改观。且不说婚嫁传统蒂固根深,一时难以撼动。仅从市场供求关系的角度来看,目前国内男多女少的人口格局,提升了女方在婚姻市场中的竞争地位。数据显示,中国男女婴儿比例已达122比100,到2020年,中国处于婚龄的男性人数将比女性多出2400万。届时将有上千万适龄男性面临“妻荒”,其中尤以农村男青年为甚。而事实上,在一些地方就已出现“光棍村”。
人本来是作为理性经济人而存在,更何况女方目前处于市场优势地位,其择偶空间也就相应大得多。基于此,只要不是傻子(事实上一些地方连傻子都供不应求)、只要有些能力,女方期待在婚姻市场中觅得如意郎君,既是人之常情,也不是什么难事。因此,新法也就很容易被现实消解。最简单的莫过于,女方在结婚时会提出新的要求,即要定婚前协议,房产权登记要有女方的名字。面对婚姻和感情的压力与诱惑,除了一部分不愁对象、双方感情深厚者,对于很多人来说,能不乖乖答应么?这显然是法律管不到也不必管的。
不必讳言,为利益而纠缠不休的婚姻,被房子捆绑了的婚姻,如美丽的泡泡很容易破灭。维系婚姻的纽带,最终还是得回归感情的轨道。而婚姻的救赎之道,除了文化价值的重建,纠偏失衡的性别天平,也已刻不容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