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价乌木案触及物权法立法原则

时间:2012-07-10 11:03   来源:法制日报

  2012年春节,四川彭州农民在河边散步,无意之中发现了阴沉木(乌木),于是雇用挖掘机开挖。当地政府领导认为地下埋藏物属国家所有,2012年7月3日,由四川省彭州市国有资产办公室对外宣布,奖励发现者7万元人民币。经过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木材工业研究所鉴定,该农民发现的这批阴沉木是“金丝楠木”,在市场上非常抢手,有人愿意出资1200万元购买。于是这位农民准备向法院起诉,状告当地镇政府滥用职权,行政违法,同时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政府归还自己发现的阴沉木。 

  对这一案件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四川彭州国资办召集文物、林业、司法、税务、国土等有关部门讨论认为,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的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但中国政法大学的一位学者认为,所谓埋藏物或者隐藏物都是人为造成的,不是人为造成的埋藏物或者隐藏物就不应该属于民法通则所规定的归国家所有的情形。对此观点也有人提出质疑,依照我国物权法第116条,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在河道中发现阴沉木,应当由河道所有权人国家取得,因为按照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山川河流属于国家所有。而中国政法大学的那位学者则认为,只有在原物清楚的情况下才有所谓孳息的问题,果树生长的果实属于天然孳息,母牛生产的小牛属于天然孳息,阴沉木找不到原物,怎么能有天然孳息呢?部分学者认为,我国物权法关于国家所有权的规定,实际上是采取列举立法主义,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列举情况,才属于国家财产,否则公民就会动辄得咎。 

  如果不了解我国物权法国家财产的内涵和外延,那么,很容易误入歧途。如果像那位学者所说的那样,我国物权法采取列举主义的立法原则,那么,根本无法穷尽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各种情况,这会在无形之中限制国家财产的范围。不论是居民到河里挑水,还是到河滩上寻找奇形怪状的石头,都不会损害国家财产。可现在的问题是,我国根本没有所谓的国家财产目录;相反,由于山川、河流、湖泊、沼泽都属于国家所有,因此,在这些地方发现的所有物品,都会因为发现地属于国家所有而成为国家财产。 

  从理论上来说,野生动植物属于国家所有,因此,夏天的苍蝇蚊子也应该属于国家所有。如果苍蝇蚊子给居民的人身造成伤害,那么,居民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要求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只不过我国物权法第49条明确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迄今为止,没有法律规定苍蝇蚊子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因此,居民可以驱赶苍蝇蚊子。如果因为苍蝇蚊子的叮咬而受到伤害,也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国家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请注意,如果为了驱赶苍蝇蚊子,而破坏了森林、草原、荒地、滩涂、水流,对国家财产造成损害,那么,不因驱赶苍蝇蚊子保护自己身体权利而被免予追究损害国家财产的责任。这是国家主义立法的必然逻辑。  

编辑:许娜

相关新闻

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