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木应私有,人之常情

时间:2012-07-05 11:15   来源:钱江晚报

  2012年春节,四川彭州通济镇村民吴高亮在自家承包地中,发现罕见乌木,长达34米,价值数百万。通济镇政府称,吴高亮发现的乌木属于国有财产,后乌木全部被运到通济镇车站。近日,彭州市国资办就此事正式答复:乌木归国家,奖发现者7万元。

  不过,在成都商报联合两家网络公司对4万网友展开的调查中,逾6成的网友认为乌木应归发现者所有。一方面,国内法律界、文物界、收藏界的相关专家学者根据现行法律,普遍认为乌木属于国家所有;而另一方面,草根的百姓却大多站在吴高亮一边。这不是简单的理性与感情倾向的冲突,而是反映了私权与公权、个人与国家、常情与法律诸多方面的争执。

  黑龙江在地方法规中设定风能太阳能等“气候资源”的物权,引发了“国有”“私有”之争,争什么?无非一个“利”字。在这个背景下,承包地里的乌木物权之争,显然染上了一抹私权向公权抗争的色彩。国家的主人是人民,“与民争利”本该是个悖论。而乌木在地下等待了千年万年,于千万亿万人之中,遇见了发现它的那个人,那也是一种缘分。承包地的主人受到了命运的眷顾,“国家”站在一边祝福他的幸运又有何不可?

  很多网民同情村民吴高亮,正是源于这种深切的代入感。还有一种疏离的力量,让网民自觉站在私权一边。这表现为一种质疑,问的是一个最质朴的问题:“卖乌木的钱归谁所有?”“国家”的概念有时很宽泛,有时又很具体,特别是当涉及到一个“利”字时,一个村民面对的“国家”是谁?应该容许网民发问,乌木归了“国家”,还是归了有优先分配权的人?(洪信良)

编辑:高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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