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古装打扮的“花木兰”出现在郑州市一家招聘市场,她举的牌子上写着“木兰穿越现代,本欲卸甲归田,无奈工作难寻”。英姿飒爽的“花木兰”在招聘会现场遭到数家用工单位的拒绝,愤怒之下,她以笔代刀将一家公司的招聘要求改成了“男女不限”。(5月14日《郑州晚报》)
每到高校毕业前夕,女大学生就业难问题就会浮出水面,人们习惯性地将其归结为“性别歧视”,并呼吁通过反性别歧视立法来解决。然而,立法强制不仅含混不清缺乏依据,而且也很难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否则,《劳动法》与《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明确规定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充分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也不至于至今都无法真正实现。其实,用人单位拒聘女大学生,并非一定要用性别这个理由,单说“岗位不匹配”就可轻易搞定。谁能证明岗位到底匹配与否?何况,用不用女工,只是单位的一种道德自觉,而非法定义务。以法的名义强逼录用,恰恰违法。
人人清楚就业性别歧视客观存在,但并非个个都知道性别歧视产生的根源。一个用人单位,除了特殊岗位非女性不可,最直接考虑的,必是他(她)能否为企业带来预期效益。能力一样的男女求职者,录用谁不言自明。因为女大学生无法越过结婚、妊娠和哺乳期,一旦工作中断,单位不仅承担生育成本、还要保证正常运转的额外开支。聘用女职工越多,成本越高。可见,所谓的性别歧视,很大程度上是单位迫于现实考量的无奈之举。
只要能够正视单位的这种无奈,就不愁找不到解决问题的办法。生育不是女职工个人的事,也不是单位一方的事,而是关系到整个社会延续、民族延续、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大事,因此,生育成本就该由全社会来共同解决,单位没有独自买单的义务。通过法律强制这种非常手段,把社会压力只转嫁到用人单位身上,以一方权益置换另一方权益,如此苛求用人单位,是一种不负责任的惰政思维,对企业来说,大为不公平。
“穿越的花木兰”怒改招聘要求,看似揪了企业的领子,实质抽的是当地政府的耳光。因为仅仅靠指责用人单位无法消除性别歧视。当地政府更该挺身而出,不仅要在制度上有设计,对歧视女性、无正当理由拒招女性的用人单位加大监督查处力度,用法律的力量矫正畸形用人观,同时更要能够反躬自身,在如何为用人单位适当分担女职工的生育成本上下功夫,在如何能调动用人单位使用女工的积极性上动脑筋。比如,直接借鉴福利企业运行模式是否可行呢?通过税收返还等措施,弥补单位损失,达到激励目的。政府果真能有如此“救市”勇气,则必能带来意外惊喜。
[责任编辑: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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