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昨日就山西临汾隧道爆炸等4起事故发出通报,要求加大对瞒报事故行为的查处、打击和惩治力度,从严从重处罚瞒报事故的单位和人员,以儆效尤。
临汾隧道爆炸事故,被认为是一起严重瞒报的责任事故。据媒体报道,事发当日已有当地政府部门介入事故处理。也就是说,这起事故瞒报,很可能是涉事央企和地方部门串通一气,欺上瞒下。要处罚瞒报,前提理应是彻查有多少部门和官员在为这起事故“捂盖子”。
事实上,事故瞒报与惩处瞒报,已经存在了多年,出现过N次。不仅许多矿难事故出现瞒报,其他领域生产事故同样也曾出现瞒报。仅去年7月份就连发4起煤矿迟报瞒报事故。安监总局当时就表示,不能容忍,必须严惩。问题是,瞒报之后严惩,严惩之后再瞒报,如此恶性循环何时终结?
如果说,事故发生总有“复杂成因”,甚或带些偶然因素,那么,瞒报无疑是人为作恶。它不仅延宕了信息公开的最佳时机,也损害了政府公信力,造成更恶劣的社会影响。但是,为何三令五申“严禁”,事故瞒报却总是周而复始地发生,事故瞒报何以变成了打不死的“小强”?
显然,要想真正遏制事故瞒报,首先要诊断清楚事故瞒报频现的真正原因何在,其次才能对症下药、标本兼治。
涉事企业之所以隐瞒不报,不仅在于法律意识淡薄,而且与安全生产事故指标有关。一般来说,生产事故指标往往与企业负责人奖惩挂钩,企业将伤亡事故控制考核指标层层分解,甚至出现“生死合同”。事故真相一旦曝光,意味着企业各级负责人面临惩罚。为了逃脱惩罚,多采取瞒报、私了。而且,企业发生的伤亡事故曝光后,还面临着停业整顿甚至吊销资质等处罚,对于利润追求为主要目标的企业而言,自然不愿意利益受损。所以,花再多的钱私了,企业也愿意。而遇难者家属和伤者家属在既成事实和较高赔偿金面前,往往不再追问、揭发,导致“瞒报与私了”成为事故处理的一种“潜规则”。
而地方政府的瞒报,一是遮蔽自己的失职;二是为了地方GDP;其三则可能是为掩饰背后的腐败。无疑,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地方监管部门脱不了干系,即使是假问责,总有官员要付出一定代价,所以,地方政府不愿意看到事故发生在自己的地盘上。
安监总局发言人曾表示,很多重大事故背后都存在腐败、失职渎职、官商勾结、“保护伞”等问题。无疑,隐瞒真相的背后,也往往隐藏着腐败———腐败是事故频发、隐瞒不报的“罪魁祸首”。所以,遏制事故瞒报首先要反腐败。
此外,还需从制度层面反思瞒报原因。尽管我们既有安全生产法,也有专门针对事故瞒报、谎报行为制定的相关法规。但坦率地说,事故瞒报的现象不时发生,说明相关法规的惩罚力度、威慑力远远不够,或者变成了一纸空文,因此,有必要重新审视这些法规的可操作性及实效究竟如何,并及时堵塞漏洞。事实上,当下在生产领域实现“零事故”,虽契合民众期许,但限于技术短板及防范缺位等诸多因素,“绝对安全”只是奢望。当事故发生后,责任方理应及时通报,公开真相,这是对死伤者的起码慰藉与应有担待,也是规避重蹈覆辙的重要路径。(张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