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精神当然要弘扬,但有时候见义勇为行为也会发生偏差。看昨日的两则新闻:一是广州一热心市民路见不平见义勇为,却开车误将加油站经理当贼撞死,时隔一年后被改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追责;二是南京市民吴老先生晚上回家在一弃用的沿街商铺里卸载自己的电动车电瓶,却被遛狗路过的刘先生当成小偷,双方随后发生冲突,吴老先生因骨折住进了医院。
前一个案子,原来是一名患有精神病的加油站员工(穿工作服)在追赶手拿黑色挎包狂奔的加油站经理(穿便服),刚巧被开车送老母亲去喝早茶的蔡某撞见,听到有人喊“抓住他”,以为“发生抢劫了”,于是驱车上前拦截……这加油站经理真是“活见鬼”了,没被“疯子”追着,却被“程咬金”撞丢了性命。尽管蔡某从他的“第一反应”作出判断,初衷是想去帮着追“坏人”,即所谓的“路见不平见义勇为”,但身在开着的车内不明真相,仅凭自己的即时反应与判断,就不免有些莽撞。“误判”也由此而生。
更想说的是,我们该怎么去见义勇为?或者说,见义勇为是不是也有“尺度”?
“抓蛇抓七寸。”因为七寸是蛇的要害部位,如果乱抓一通,必受其害,所以得看准了才抓。相同道理,没弄明白要抓的到底是不是坏人,追上去就打就杀,怎么行?举个简单例子:张三与李四在路上因小事打起来,李四见打不过对方就逃,而张三却不依不挠穷追不舍,见抓不住李四便故意大声呼叫“抓贼”、“抓强盗”,这时来个开车的王五或赵六,也仅凭“第一反应”,不分青红皂白,不讲勇为尺度,开车追上去就撞李四,不死亦伤,那人道何在,法律秩序何在?
何况,前案中被追赶的加油站经理手无凶器,后案中卸电瓶的老人当时告知是自己的电动车,尤其前案,白天比黑夜更有利判断,追住后交由警方处置就是,根本没必要动粗甚至用车撞人。也许路上抢夺和电动车电瓶窃案的频发,误导了人的第一反应此时易朝这类案子上假设,可是一般人的认识能力总该有吧,可以对逃者作出厉害判断。这个认识能力范畴,就是尺度,就是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更何况,“假想防卫”有别于正当防卫。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基于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存在,实施防卫行为,造成其想象中的“侵害人”或“坏人”受到损害的行为。在这两个案子中,似乎不同程度存在类似的错误。
进一步说,即便“在逃”的是小偷或抢夺者,他的健康权等依法享有的权利仍在,见义勇为者也不能将他打死或用车撞死。一直以来,在一些人的认知里,“坏人”必诛之,“坏人”是没有权利的,“坏人”就是“好人”的敌人,以致视小偷为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棍棒拳脚之下才觉“解恨”;以致实施软暴力,把小偷捆绑起来挂牌示众,等等。这种过头的正义感,必然有害。当见义勇为没了尺度,也必然把“假想敌”当成真敌人,以致“以暴制暴”的违法事件时有所闻。(王国荣 原题:见义勇为,也有“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