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一些哈尔滨市民乘坐春秋航空公司飞机时出现长达8个多小时延误,航空公司为安抚情绪不满乘客,给予每人200元补偿。但部分获赔乘客被春秋航空列入“黑名单”,无法购买春秋航空的机票。律师称,航空公司此举涉嫌剥夺公民自由出行的权利,还涉嫌违法。(法制日报7月18日)
在航空公司与乘客权益的博弈中,“黑名单”成了最后的杀手锏。理论上说,消费者用脚投票,卖方自然也有“拉黑”消费者的权利与自由。
但问题是,尽管与其他垄断行业相比,民航似乎算是较早开放的产业,然而这些年,欠费、停飞、被收购,成为越来越多民营航空的关键词,换言之,民航仍是事实上的半垄断市场,那么,航空公司轻率而情绪化的“黑名单”就很容易戕害乘客的出行权与求偿权。何况,《合同法》明确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然而,航空公司的“黑名单”已经成为自娱自乐的一种潜规则:今年2月底,全国首例“航空黑名单案”由北京朝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航空公司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有权拒载,但法院宣判后,也向中国民用航空局及厦航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加强立法,将拒载行为制度化、公开化,保障乘客知情权。遗憾的是,在“冲上跑道维权”事件发生后,甚至有民航人士提议中国航协等机构可效仿金融行业的做法,对涉嫌违法的过激旅客设置“黑名单”,使其无法在国内任何一家航空公司购买机票——此种国际上都无先例的惩戒提议,恰恰反映了民航业滥用“黑名单”的现状。
“黑名单”本无罪,这是市场信用成熟的标志之一。但不管何种“黑名单”,都应该有制度化的、公开透明的标准,不能沦为强势市场方的“最终解释权”。作为带有垄断色彩的行业,尤其应慎用,甚至力戒“黑名单”,以此保障弱势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自古以来,市场交易,都讲究和气生财,动不动就“拉黑”,也许暂时能吓唬得了人,但随着全球资源配置的深入,“独家买卖”越来越少,小心眼的“黑名单”就真不怕消费者也会秋后算账吗?(邓海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