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一些哈尔滨市民乘坐春秋航空公司飞机时出现长达8个多小时延误,航空公司为安抚情绪不满乘客,给予每人200元补偿。但部分获赔乘客被春秋航空列入“黑名单”,无法购买春秋航空的机票。律师称,航空公司此举涉嫌剥夺公民自由出行的权利,还涉嫌违法。(7月18日《法制日报》)
仅仅是得到200元补偿,竟然被列入“黑名单”,这是任谁都意想不到的。这给以后的出行带来多大的麻烦。用“黑名单”惩罚“不良乘客”也并非不能,但“黑名单”却不能太“黑”。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航空公司作为服务普通旅客的运输企业,属于公共运输承运人,就因为乘客索赔的行为,就将乘客列入“黑名单”的做法有违上述法律规定。航空公司凭什么把乘客列入“黑名单”?对公民权利进行限制或剥夺,只能由国家机关或由法律授权的机构才能行使。航空公司作为与乘客平等的市场主体,是无权对公民权利进行限制或剥夺。无论从哪个方面来看,航空公司在乘客不知情的况下,擅自将其列入“黑名单”,显然是有违法之嫌疑。
如果乘客维权,就要被航空公司列入“黑名单”,那恐怕会成为一种“示范”,以后航空公司联合起来,看哪个乘客敢维权?如此,乘客还能维权吗?诚然,类似“拦机维权”是太过于偏激,但也折射出正常维权渠道的狭窄。如果不是迫不得已,乘客也不会拿自己的生命开玩笑。乘客一维权,就被列入“黑名单”,可能会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不再维权,忍气吞声,航空公司说什么是什么;一种是出现更偏激的维权行为,所造成的恶果可能会达到无法收拾的程度。从现实情况来看,可能是后者的情况出现得概率更高一些。
其实,航空公司一定要将乘客列入“黑名单”,则需要光明正大,需要有权威性。一方面需要第三方认定,另一方面“列入”需要有一个法定的程序,如此“黑名单”才是既不违法,又具有说服力和震慑力。现在航空公司的“黑名单”,怎么看都像是秋后算帐,怎么看都似报复行为。一言蔽之,航空公司的“黑名单”太“黑”了。(王军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