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黑”就灵才能救赎质量

时间:2012-01-13 15:34   来源:中国青年报

  1月11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会议认为,我国质量水平的提高仍然滞后于经济发展。提出完善企业质量档案和产品质量信用信息记录,建立质量失信“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新京报》1月11日)

  其实,“黑名单”制度不仅在食品、药品、建筑工程、房地产等众多经济领域被普遍使用,而且在医疗、教育、行政、司法等其他许多社会领域,也得到十分广泛的运用,如我们熟悉的“教育乱收费黑名单”、“行贿黑名单”,等等。

  但其实施效果恐怕并不令人满意,至少,并不如人们事先预想得那样,能够一“黑”就灵。以企业质量领域为例,据此前官方公布的数据,中国企业每年因信用缺失导致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高达6000亿元人民币,其中因产品质量低劣造成各种损失达到2000亿元人民币。另据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支树平最近透露,“2010年我国制造业直接质量损失1700亿”,“质量问题造成的间接损失更大,估计也会有上万亿”。

  “黑名单”制度的效果何以不够显著?为此,笔者想提出两点建议。

  其一,不仅要建立针对企业的质量失信“黑名单”,同时也要建立针对监管部门乃至地方政府的监管不力“黑名单”。另外,“黑名单”不能只由政府行政部门自上而下的包办、独揽,同时也要建立来自民间、第三方独立机构的“黑名单”。

  质量诚信建设是一个庞大的体系,企业固然是质量诚信的“第一责任人”,但政府的监管诚信、政务诚信显然同样至关重要、须臾不可或缺。这诚如国务院会议指出的,“健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质量安全责任体系”。而此前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决定》更是强调:“把诚信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大力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诚信建设”。太多的经验教训早已反复证明,政务诚信的严重阙如、形同虚设,正是许多质量事件得到酿成、泛滥的源头之一,如在食品领域,从“三聚氰胺”奶粉到“瘦肉精”猪肉,都是典型例证。

  其二,与“黑名单”相配套的惩罚制度一定要严厉到位。对于不重视质量、频出问题的企业及其相关负责人,该追究刑责的绝不含糊。而对当事企业本身,则必须施以真正伤筋动骨的惩罚性赔偿,不惜使之倾家荡产、破产关门。同时,对那些在监管过程中,尸位素餐、丧失职守的监管官员,也必须严厉惩罚追责。

编辑: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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