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一些哈尔滨市民乘坐春秋航空公司飞机时出现长达8个多小时延误,航空公司为安抚情绪不满乘客,给予每人200元补偿。但部分获赔乘客被春秋航空列入“黑名单”,无法购买春秋航空的机票。律师称,航空公司此举涉嫌剥夺公民自由出行的权利,涉嫌违法(7月17日法制网)。
黑名单事件显然不是一种“创新”,同样是春秋航空公司,早在2007年7月19日,该公司上海飞大连航班延误。十余名旅客要求航空公司赔偿其因延误所造成的损失,被春秋航空拒绝。随后,部分旅客开始长达十余小时的“霸机”、“占机”行为,拒绝离开飞机。该行为导致春秋航空公司受到经济损失十万余元。随后,春秋航空公司将闹事旅客列入黑名单。
旅客在航空器上实施的机上滋扰行为,破坏航空秩序,威胁航空运输安全。因此,当个别旅客的滋扰行为侵犯到大多数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和机上良好秩序,扰乱安全飞行时,旅客黑名单拒绝滋扰旅客登机,显然于公共航空安全的保护不无裨益。
不过笔者认为,旅客黑名单虽有其合理性,但涉嫌侵犯个体权益。从航空运输实践看,航空公司旅客黑名单的合法性取决于相关运行程序的合法与否。
首先,我国合同法规定:“从事公共运输服务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合理的运输要求。”这就是说,只要旅客或者托运人的要求是合理的,承运人就有义务按照旅客或托运人的要求进行承诺并与之订立运输合同;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之订立运输合同,即通常所说的“拒载”,就是不履行法定义务,就要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所导致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黑名单是一种变相的拒载,显然违背合同法相关规定,而让这种做法成为合法的唯一可能性就是通过法律途径对进入黑名单者进行“鉴定”。
其次,旅客黑名单涉及自然人主体的人格权、自由权等基本人权,对黑名单的拟订应格外慎重。为防止过强的主观性,黑名单拟订主体应是独立于旅客和航空公司之外的第三方。鉴于此,相关法律可以规定,航空公司应该将行为事实、所造成的损害等与其相关的一系列内容予以书面陈述,将该旅客列入黑名单的申请一同递交有关司法机关或法律授权的其他机关,由该机关予以审查、核实、裁定并最终确认将该旅客列入黑名单。
最后,在航空公司欲将某位旅客列入黑名单并上报有关部门时,应采取口头或书面方式告知该旅客,使黑名单的制定过程清晰透明。该旅客有权阅读航空公司关于其行为的陈述并提出异议,有关部门应听取其异议,据以作出公证、合法、合理的裁定。若旅客对相关部门将其列入黑名单的裁定不服,可以向法院提出起诉,寻求司法救济。
综上所述,只有将这种制度运行程序合法化,才能避免非议,充分发挥其促进中国民航运输的健康和谐发展的作用。缺少博弈规程,黑名单即便成为制度,也难以达到其期望的法律效力。(钱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