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宁乡县人民法院院长马贤兴在一个法治论坛上表示,要建设两型社会,不仅要靠法治保障,还要靠良心保障。马贤兴提议把良知写入法律总则,成为指引、评价、规范人的行为的法则。他表示:“良心都靠不住了,什么靠得住呢?”(7月16日《潇湘晨报》)
所谓“良知入法”,就是通过法律形式将良知从一种软性约束变成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刚性约束,从而强化良知在社会生活中的规范价值。这种设想有多少可行性呢?
法律是最低层次的道德,这句话有两层意思,其一,法律和道德并不彼此绝缘而是有机联系的;其二,法律和道德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律并不排斥良知,良知也无法取代法律,两者分属不同的领域,承担着不同的社会职能,但彼此之间有着清晰的边界。“良知入法”最大的问题就是,将法律和道德混为一谈,势必引发某种价值冲突:一个人的行为可能是违背良知但不触犯法律,这个时候该由法律还是良知来审判?
马贤兴说,“良心都靠不住了,什么靠得住呢?”其实恰恰相反,正是因为良心靠不住,才需要法律。良心是柔性的,随时可能因为外界的干扰而变化,而法律是刚性的,其本质上就是一种社会规范。在法律没有出现之前,社会规范就早已存在,譬如良知、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等。随着社会发展,当人们发现良知等不足以约束人们的行为时,也就是“靠不住”的时候,法律才出现。从社会进化的角度而言,法律既是更高形式的社会规范,也是迄今为止最为有效的社会规范。
“良知入法”还面临着如何操作和执行的问题。当下许多社会问题乃至违法行为,都可以归结为良心缺失,但这并不意味着,良心入法就可以解决一切。一方面,我们无法将良知这个东西量化,譬如直接规定良心缺失该受什么样的处罚。另一方面,严厉的法律规定尚不足以震慑那些因为道德败坏而违法犯罪的人,良知又有何用呢?
从这个意义上说,良知入法其实也是一种法律依赖症。所以这依然是个悖论,用道德来解决法律问题,但最终又要用法律来解决道德问题,法律到底是有用还是没有用呢?良知要用道德的手段去提升,法律需要有法治的途径来改进,我们不可能用道德去解决法律问题,也不可能用法律来解决良知的困境。(吴龙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