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四届“法治政府·南岳论坛·株洲”上,一名基层法官——宁乡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马贤兴抛出一个独特观点:“良知入法,要把良知写入法律总则!”他说,自己始终觉得良心能够解决很多问题。“法律不可能是十全十美的,它总有漏洞,内心的约束、良心的鞭挞更能避免一些问题。”
马贤兴说得很对,良知能够解决很多问题,但是,一个社会最大的良知恰恰就是法律。任何一部法律都有其总则,而它们都建立于良知的基础上。只是,这种良知不会直接写出来,甚至变成一种简单的灵魂感召,它只是体现为一种基本理念:公平、合理地调整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基本关系。
法律是良知的实体化,它诉诸理性,具备效率,并有一套外部约束机制。人们评判一部法律的核心标准也是良知,由此便有了良法、恶法之分。法律之上有良知,这个良知是自然法,是法律的准绳,是制定法律、评判法律、运用法律的基本原则。我们这个社会最需要的不是把良知写入法律总则中,而是在法律的运作过程中,确保良知的存在。
良知入法,法律不会获得增量。作为良知实体的法律,不会因为重复强调良知而变得更正义、更公平、更有效率。我们这个社会为何有那么多停留在纸面上的法律?正是因为我们时常将良知写在纸面上,而非真正灌注到法律的灵魂中。如果法律不再以理性的方式吸纳社会的复杂经验,不再细心调节复杂的利益矛盾,不再以公平、正义为公理推导法律条款,而只是以正确的废话呼吁良知,以及呼吁各种常识,那么法律将变成毫无指导意义的文本,从而也将变得虚伪,良知将变得廉价。
如果说法律总有漏洞,难以十全十美,那正是因为法律的效率还有待提高,法律的机器还有待修缮,以良知为灵魂的法律还需要更强的实战能力。当然,社会不仅需要法律之治,同时还需要良心之治,也即需要一套作用于人内心的道德律令,让人自觉地约束自己的行为。只是,这种良心之治无需写入法律之中,它的本质是道德自治,一旦行诸法律,其本质也就被消解了。
近年来,呼吁道德血液,提倡良心变得很流行。道德血液如何浇灌?社会的良心如何提高?一方面,我们要让法律、司法以良心为基石,而要让这个基石不被侵蚀,就需要一系列更强有力的公正程序来保驾护航。另一方面,我们需要更多的社会自治空间,让人们有机会成长为道德上足够自律的主体。没有社会自治,就难以出现道德自治,人们因此不会习惯于为自己负责,而会习惯于将各种准则寄托给外在的权威,道德便成为权威代理的事项,人人都学会了自我卸责,哪怕良知入法,也只是自欺欺人。(肖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