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的重金属、空气里的PM2.5……当越来越多的环保事件发生,人们开始变得多疑。对于环保人士来说,自购检测设备进行环保自测如今也变得普遍,不过记者了解到,根据2009年4月环保部公布的《环境监测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这种自测被严格限制,一旦该《条例》正式出台,民间的自测行为可能被禁止。(7月15日《新闻晨报》)
在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的今天,公众的广泛参与、有效监督可以说是解决环境问题的重要途径。而充分保障公众对于环境安全的监督权、参与权、知情权,不仅是维护公共环境安全的必然要求,更是法律早已赋予公民的权利。《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如果公民对于污染与破坏环境的行为,无法获知相关的指标数据,那么检举和控告实质上会更多地依赖于个人感观的判断。而一旦公民能够掌握较为可靠的监测数据,无疑会大大提高举报的质量。正如专家所言,环保人士的积极参与本来就是对政府工作的一种促进。
当然,来自民间的检测结果或多或少存有疑问。毕竟他们的仪器价格都相对便宜,质量认证和业务准入缺失,检测精确度有局限性。但因为这些数据的局限和不精准就禁止民间监测数据,那就有点本末倒置、自相矛盾的味道。
因为,环境立法的一个出发点应是鼓励公民参与环境监督,而目前环保部门提供的环境信息并不能保证覆盖所有管辖区域,对一些突发环境事件的数据也并不一定能做到第一时间采集。民间的监测则是一种有益的补充。况且,参与环境信息监测也可以看作是公众参与环境事务的一个重要途径与渠道,即使发布了一些与官方部门不符的数据,也可以及时作出客观、科学的说明与更正,完全可以消除由此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
目前,环境信息披露正在从“事后补救”向“事前警惕”转换。在环境安全高风险、环境事件高频发的阶段,现有的环境执法力量和应急处理措施并不足以完全应对。只有让潜在的环境风险在事前得到充分有效的关注,才能最大限度地降低环境事故的发生频率。允许民间监测数据作为一种灵活、机动的补充,对于及时防范公共环境安全事件的发生可以起到预警与提醒的作用。民间自测行为,完全可以在实践中不断修改完善、趋利避害,而不应一禁了之。(郑福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