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近日印发《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简称《决定》),提出用3年左右的时间,使我国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决定》要求加大食品安全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力度,完善食品安全工作奖惩约束机制,将食品安全纳入地方政府年度绩效考核内容。
将食品安全纳入地方政府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对于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监管,以高规格统筹、高层面主导确保食品安全,具有突出的现实意义。
以往的经验表明,由于政绩考核受时间单位的局限(一般为一年一考核),以政绩考核的方式对某方面工作予以督查、强化,如果不与制度化、常态化的监管履职结合起来,容易使监管工作及问责处理被“悬空”,最终导致政绩考核迟滞化、虚泛化。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制度化、常态化监管履职,首先需要完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机制,在厘清责任的前提下,对监管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进行问责追究。为此,《规定》提出加快制定关于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的具体规定,明确细化责任追究对象、方式、程序等,加大行政问责力度,确保责任追究到位。
对于食品安全监管中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人员的处理,需要从以往常见的问责追究、党纪政纪处分,上升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八)》增设“食品安全渎职罪”,规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严格施行这个刑法新条款,有望改变以往食品安全究责“重商轻官”的局面,形成食品安全究责“刑上大夫”的预期,以此向食品监管执法人员施加更大的压力,促使他们依法履职,严格监管,常抓不懈。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地方将维稳、信访纳入政绩考核后,地方政府和主要领导为了在考核中得高分,不惜采用强制手段处置群体性事件,限制、堵截群众上访。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政绩考核,也要避免出现类似的负反弹(如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权力部门采用强制手段封锁消息、压制消费者维权)。为此,要明确地方政府及主要领导的领导责任与职能部门的具体责任,将食品安全监管问责机制的执行情况,以及对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人员追究刑责的情况,列入食品安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形成对地方政府及主要领导的“硬约束”。
要让地方政府和主要领导认识到,辖区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最要紧的是必须采取得力措施,一方面严查食品违法案件,控制危害和影响的扩大,另一方面要对有关监管人员严格问责,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些工作如果做好了,虽然辖区内发生了食品安全事故,地方政府和主要领导,在食品安全政绩考核中一般也不会减分,反而可能加分。
这样,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政绩考核,就能形成一个环环相扣的责任链条,向地方政府和主要领导施加更大的“领导责任压力”,进而通过问责机制和追究刑责,将“具体责任压力”传导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并通过监管人员将压力传导到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的各个环节,从源头和过程上保证食品的安全生产和规范流通。如果做到了这一步,食品安全政绩考核就能避免“负反弹”,并产生强大的正面效应,为食品安全构筑坚实的政策保障和法律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