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法无限定即许可”乃大势所趋

时间:2012-05-09 13:43   来源:羊城晚报

  从5月1日起,广州市全面铺开社会组织直接登记,今后除涉及教育、培训、卫生、博物馆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等4类明确须前置行政审批的情况外,社会组织均可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无须找业务主管单位挂靠。

  从社会组织申请登记必须先有政府部门作为主管单位,到社会组织可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是社会组织管理制度的突出进步。总体而言,社会组织直接登记,是我国社会组织制度发展和改革的大势所趋,广东省在这方面再次走在了全国前列,广州市又走在了广东省的前列。

  社会组织除特殊情况外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体现了管理思维和治理观念上的重大突破。以往实行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的“双重管理”,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有关方面对社会组织怀有根深蒂固的偏见与歧视,认为社会组织从事活动和服务,可能带来各种莫测的风险甚至严重的隐患,需要通过“双重管理”强化政府对社会组织的监管与控制,防止风险和隐患演变成为现实问题。

  现在,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改革思路和实践,正透露出这样一种新的思维:在一个良性运转的社会中,特别是在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过程中,社会组织可以承担相当一部分社会管理和服务的职能,有助于缓解政府的压力,缓和社会矛盾,使社会结构趋于合理和稳定。

  社会组织除特殊情况外直接登记,凡是法律没有明确限定的都将获得许可,相当程度上凸显了“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按照法治社会“赋权”与“授权”的精神,公民、企业、民间组织在行使权利的时候,应当适用“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公权部门在行使权力的时候,则应当适用“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前一个原则要求充分尊重权利主体的自由创造,凡是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公民、企业和民间组织能够自行调节、自主决定和自律管理的,都不需要政府设定行政审批,凡是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都不要再搞前置审批;后一个原则要求所有公权力都必须授予有据、行使有规,凡是没有法律依据、超越法定范围的权力都是非法的,以此规范权力运行,防止权力滥用。

  社会组织“法无限定即许可”,意味着社会组织的权利范围进一步拓宽。相应地,政府部门“法无授权即禁止”,意味着政府权力的行使将受到更加严格的限制。就社会组织登记而言,申请登记一般不再需要前置行政审批,也不再需要接受政府部门的“业务主管”,政府部门的审批权、主管权将大为收缩。同时,随着社会组织不断发育、发展,社会组织行使社会管理、提供社会服务的职能越来越突出,范围越来越广泛,将越来越多地分享或取代政府部门的部分管理和服务职能。这就要求政府顺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切实推进政府自身改革,逐步向社会放权还权,加快职能转变,努力实现政府、社会和公民的和谐善治。

编辑: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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