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种立法态度,拘留官员进行修法草案,既传递出公众对执行问题的强烈诉求,也为制度设计者破解执行难提供了动力和契机。
执行难,一直是法院工作的重要难题,这在行政诉讼领域更加突出。老百姓千辛万苦把官司打赢了,生效判决却得不到执行,这给整个行政诉讼解决争议带来恶劣的负面影响。因此,行政诉讼法修改的重点之一,便是如何破解执行难。
针对行政机关不执行法院判决的现象,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这一增加条文用意很明显,就是通过拘留的强制力形成对行政官员的震慑作用,从而教育督促政府部门执行法院裁判。
舆论对此条的关注度极高。但作为一项司法强制措施,我们不能将其理解为“不执行判决就要拘留”。司法强制措施的适用,有其严格的条件限制,拘留更是涉及人身自由,司法实践中法院极少适用,修改稿也规定仅限于“社会影响恶劣的”情形。可以预见,拘留官员不会成为行政诉讼中的常态。
作为一种立法态度,拘留官员进入修法草案,既传递出公众对执行问题的强烈诉求,也为制度设计者破解执行难提供了动力和契机。因为在制度层面上,不可能单靠一个强拘措施就能破解执行难,它无疑需要更加全面、系统的规范化设计,以从根本上解决生效判决的执行困局。
从现实看,造成执行难症结的根源,主要在于行政力量的干预。司法机关既无财权也无武力,如何保障行政机关服从自己的裁判呢?这不能单靠司法力量的强化,而更应该从外围结成迫使政府履行判决义务的“统一战线”。例如,草案还规定,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裁决、裁定、调解书的情况予以公告。这是借鉴司法惩治“老赖”的措施,对不执行生效裁判的部门和官员予以曝光,通过引入社会监督力量来迫使官员重视对判决的履行。再比如,可以将执行生效判决作为官员依法行政的重要指标,纳入政绩考核范畴,对拒不执行判决的官员实行责任追究。这些外围的举措,需要从行政立法上作出配套设计。
总之,法院生效裁判的必然逻辑是执行,否则将从根基上毁坏司法的公信力。对政府部门而言,生效裁判就是一种法定义务,是否执行、执行得是否全面到位,都构成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在破解民告官执行难的过程中,我们既要立足行政诉讼法修改设计出更加细密的制度,也要寻求必要的外围配套方案,以促使形成行政机关率先执行判决的良好习惯。(傅达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