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3月,长沙市民浣铁军等人向长沙市信访局赠送讽刺锦旗,随后参与送旗的两人被行政拘留9天。两人结束拘留不久后即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长沙岳麓区法院和长沙市中院一、二审判决皆认定原告败诉。
群众给行政机关送蕴含讽刺意味的“另类锦旗”,引起好奇群众围观,有没有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未免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冤主”给行政机关送“另类锦旗”,肯定希望扩大舆论影响,从而达到施压的效果,因此也可能存在要将事情闹大的主观故意。恰好行政机关人员“不解风情”,拒绝收旗,论辩、僵持之间,引起群众围观,很正常。要说完全没有影响“工作秩序”那不是事实,定性为“扰乱”也说得过去。
如若将视线放平,我们就能发现,群众给行政机关送“另类锦旗”根本没啥大不了。首先,批评行政机关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虽然“另类锦旗”暗含讽刺意味,谁说讽刺就不是批评呢?顶多比较另类罢了。习近平总书记在今年2月6日与党外人士共迎新春时说,“要容得下尖锐批评”。“另类锦旗”也许只能算作群众的“尖锐批评”。
其次,送锦旗是一种温和表达意见的行动,没有任何的非理性成分,哪怕引起群众围观,那也不完全是送旗者的责任。要是涉及单位大大方方将锦旗“笑纳”,就不至于引起围观,从而影响办公秩序了。同样面对群众送上门的“另类锦旗”,不同的处理方法,效果截然不同,高下立判。近年来,不少地方都发生过群众给政府部门送“另类锦旗”的现象,有些地方还出现送垃圾、时钟、鸭梨、皮球等等,寓意更加直白。值得一赞的是,许多行政部门都很有“雅量”地接下令人尴尬的“礼物”,没有出现太大的冲突。
大方地接下,还不是最高境界。2011年1月,海南农民把“村民心中最不作为奖”锦旗送给一镇政府,该镇政府不仅接下锦旗,还将其挂到墙上,“作为鞭策”。将坏事变好事,化腐朽为神奇,不得不佩服该镇领导的智慧与勇气。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机关也是,工作有过失,群众有意见,亦属正常。群众提意见,并非总是和风细雨,有时也可能会失之尖锐、偏激——尤其是合理诉求一再得不到正视——让人下不了台。但是,只要本着督促政府机关改进工作作风、更好地为人民服务的善意,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理性地表达,哪怕其方式让人难堪,作为负责任的行政机关,都应采取“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一贯原则,认真听取,予以包容。
动辄以“扰乱正常工作秩序”之名对上门提意见的群众进行管治,既掩盖了行政机关自身可能存在的不足,失去了自我修复的机会,更激化了干群矛盾、恶化了鱼水关系、损害了政府形象。官民之间恒常的双向沟通与真诚的良性互动,是消除隔阂、取得共识、共建和谐的基础,必须倍加珍惜,而不是相反。(练洪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