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华慈善总会荣誉副会长周森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慈善立法势在必行。他提出,“每个人的工资,必须要有一笔钱进行慈善公益,就像现在纳税一样。”他的说法,遭到了众多慈善界人士的反对,慈善应该自愿,强制性的“慈善”不可取。(3月5日《广州日报》)
其实,目前慈善问题的症结在于因慈善机制的不透明导致慈善机构缺乏公信力。如果这个制约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病灶”不除,慈善事业的健康就是空谈,所谓“一个慈善立法可以把慈善事业中所有的问题都解决了”的想法,只能是异想天开。
一方面,“公开透明”原则是慈善事业发展的保障线。没有公开透明,公众监督就是虚妄之谈;没有公开透明,就为腐败埋下伏笔。公开透明,不是简单粗糙地晒账本,公众需要知道每一笔捐款的来源、具体流向,需要知道善款有没有发挥效用。试想,自己捐出去的钱到底是否用在慈善对象身上都不知情,谁还心甘情愿地把钱捐赠出去?
与此同时,“自觉自愿”原则是慈善事业的生命线。慈善是人们在心理驱动下所做出的善举,是发自人们内心的自觉自愿行动。而人们在做慈善中,也会感受到“赠人玫瑰,手有余香”的愉悦。如果将这一彰显善举的行动,变成像纳税一样,强制公民不得不做,“慈善”也就不是慈善了,更像是“合法打劫”。
“公开透明”和“自觉自愿”原则,二者相互依存,不可偏废,构成慈善事业的血肉关系。而“扣工资做慈善”显然是开错了药方,只能让慈善事业严重失血,让“病情”雪上加霜。
慈善事业的发展固然需要立法支持,但不能偏离其“鼓励”和“引导”慈善事业发展的基调。比如,像英国《2006年慈善法》,放松对小型民间公益性组织的注册要求,保护和促进民间慈善公益组织发展;通过减免税收,鼓励企业和公民慈善的积极性。惟其如此,中国慈善事业发展壮大才有希望。否则,“扣工资做慈善”之类的立法提议,只能将慈善事业引入歧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