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霍塌桥赔偿既要公平也要公正

时间:2013-02-05 14:48   来源:京华时报

  针对事故赔偿城乡有别的传闻,连霍高速义昌大桥坍塌事故现场指挥部昨日发布消息称:鉴于目前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尚在进行,事发地政府已决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赔偿金按照同一个标准先行垫付。

  垫付虽不是赔偿,但能以同一标准对待遇难者,也算令人欣慰。作为事件的善后,在最终的责任认定结果未出来之前,当地政府的垫付有助于化解遇难者家属当下所面临的实际困顿。另一方面也应看到,同命是否同价解决的是“公平”问题,谁的责任以及各自的责任大小则是要解决“公正”问题。连霍塌桥事件既要公平的赔偿,也要公正的追责。从事件善后的诸多信息来看,要实现公正似乎比实现公平还要更难。

  先说公平赔偿。有了“同一标准”的垫付,并不意味着最终的赔偿就一定是“同命同价”。尽管在中国式的事件善后中,垫付在很多时候就是作为“赔偿”来实施的。从官方的口径来看,同一标准的制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而正是这份司法解释,将死亡赔偿金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进行了不同的分类。

  也就是说,作为结果的“同命同价”其实并非制度化的结果,而是赔偿部门(或垫付主体)依自我的需要所作的选择。假设依“法”较真,“同命不同赔”并不违法。甚至在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中,第十七条也只规定了“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注意了,这里的用语是“可以”而非“应当”,意即存在可选择性。

  我们当然也能够轻松地找到近年来“同命同赔”的例证,如在2011年的“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事故”中,遇难者家属的各类赔偿金在几番调查之后,最终被确定为91.5万元。但从类似的个案中也不难看出这样的特征:一是统一赔偿标准并不容易,大多经过了反复博弈;二是均在舆论的聚焦之下,才有了相对统一的赔偿标准。

  连霍塌桥赔偿同样处于舆论的聚光灯下,“同命不同价”的传言一出,批评与质疑便纷至沓来。在此舆论环境中,有了“按同一标准垫付”的初步结果,并不意外。但更值得关注的是,舆论热度过了之后赔偿标准会否有变,以及其他一些并未得到媒体关注的事故赔偿个案,是否也有相对公平的“同一标准”赔付。

  更应关注的,还是连霍塌桥事故的最终责任认定。事故赔偿的意义更多是对遇难者家属而言,对于事故的法律善后,更为重要的还得让责任人各担其责。若“政府垫付”就是最终的赔偿结果,不过又是“人民”赔给了人民。别忘了,此刻,导致连霍塌桥的具体责任人还依然隐身于那一车的烟花炮仗之后,等待事故调查组去一一揭开。 (王琳)

编辑:高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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