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有网友称,某市一银行发生劫案,劫匪抢走10万元,引发部分公众恐慌。随后当地公安局发布说明,称15日“银行劫案”为实战演练。据悉,此次演习未事先对外预告,所涉银行工作人员也不知情。有网友表示,演习虽有必要,但也应注意时机,最好做到及时沟通,否则极易“以讹传讹”(8月16日东方网)。
在周克华案的背景下,“为检验和提高全市公安机关应对处置重大突发案事件的能力和水平”,当地警方未雨绸缪地举行“银行劫案”实战演练,确实很有必要。而为了确保演练效果,警方对演习“未事先对外预告”,应该说,也是具有一定合理性的。
显而易见,只有“未事先对外预告”,演习才可能最大程度做到“逼真”、接近“实战”效果,检验出更真实的“应对能力和水平”——不仅是警方,也包括社会公众的“应对能力和水平”。毕竟,就“演习”演练目的来看,越近乎真实、越能以假乱真,演习才可能真正有效,并避免其沦为徒有其名、走过场的“花架子”。
事实上,正是基于对这种“逼真”演习效果的尽可能追求,近年来,许多地方针对包括“反劫持”在内的各种演习,如消防演习、地震演习,都不约而同地采取“未事先对外预告”的方式,甚至不仅“不对外预告”,也“不对内预告”。比如,2008年河南省郑州市公安局的一场“反劫持演习”,便“事前高度保密”,“所有参加民警完全不知演习方案”、被“蒙在鼓里”。
但是,在强调“未预告演习”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的同时,我们恐怕也要充分意识到,“未预告”方式在换来“逼真”的实战演习效果的同时,也并不是没有相应的风险和负面作用。这主要表现在,首先,过于“逼真”、“以假乱真”的演习,可能会给演习本身带来各种同样近乎“实战”的真实混乱。
比如,社会公众因此而陷入真实的恐慌、应对失措,从而导致各种不必要损失伤害的混乱。无疑,在“未预告”的情况下,展开高度逼真的演习,实质上便将不知情公众都纳入了演习“表演”当中,使之成为被动的“群众演员”。而对于参与演习的民警,如果他们也事先完全“不知情”,同样也存在由于“太过当真”引发的风险,比如,将“假劫匪”当作“真劫匪”而误伤的风险。
再者,还要看到,就个人孤立的“演习”本身来说,固然是越“逼真”越有效果,可一旦“演习”结束、“真相大白”,这种曾经以假乱真的“逼真”效果,也未尝不会反过来成为一种信任负担——下一次,当真发生“劫案”了,民众是否又会误会为“未预告演习”,再次上演“狼来了”式的不信任故事,有道是“假作真时真亦假,无为有处有还无”。
有鉴于此,为尽量减少和避免这种风险和负面作用,对于类似的“未预告演习”,笔者以为,在看重其独特的“逼真”检验价值的同时,也须尽量“慎行”。一方面,在准备这类演习时要高度“谨慎”、小心,在事先将演习预案尽量做足做充分——将它可能伴生的各种扰民风险、民众恐慌都充分考虑进来,并提前设计好周密的应对措施。另一方面,对于举行这类演习本身,也要保持节制、慎重——不宜多过、过于频繁的举行。否则,逼真演习频频出现,越是“逼真”也就越会走向了“真假莫辨”的反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