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将不得逍遥

时间:2013-01-25 15:51   来源:北京晨报

  在十八大高调反腐背景下,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首次专门就行贿刑事案件及时出台《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 释放了加强惩处行贿者的信号。

  在以往涉腐案件当中,普遍存在“轻行贿重受贿”现象,主要原因之一是行贿罪在司法实践中缺少实操性的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以行贿数额作为基础,规定行贿情节严重的为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行贿情节特别严重为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同时还规定了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或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为情节严重及特别严重:向三人以上行贿的;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还将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等同于“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等依法应分别在五年至十年有期徒刑之间量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进行处罚。

  司法实践中,行贿100万元以上的案例比比皆是,但这个数额的行贿案件,鲜有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这次司法解释将行贿100万元以上视为情节特别严重,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当然,司法解释通过后行贿100万元判处十年以上的实例,是否真正增多,我们拭目以待。

  为彻底清除行贿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司法解释规定行贿犯罪取得的不正当财产性利益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责令退赔或者返还被害人。因行贿犯罪取得财产性利益以外的经营资格、资质或者职务晋升等其他不正当利益,建议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司法机关有这样的尚方宝剑,对查处行贿案件将会有更高的热情,对不正当财产性利益的有力追缴,无疑是反腐工作的重要战果,也能体现办案机关的政绩,司法机关可以因此论功行赏,而行贿人在失去人身自由的同时也可能因此而倾家荡产。(许昔龙)

编辑:高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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