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打击行贿,就不可能遏制受贿

时间:2013-01-05 14:34   来源:法制日报

  2012,中国高扬反腐大纛,外界好评如潮。最高法与最高检年底联手出击,公布《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司法此番祭出重手,对行贿者不再姑息养奸。

  若问各类腐败犯罪,哪一种案件数量遥遥领先,洞见观瞻?答案倒也简单,当然非贿赂罪莫属。因其涉及官员廉洁与否,攸关民心向背,牵动各方神经,影响政权稳定,向来成为刑法打击重点。

  不过细究法条,1997年新《刑法》中,行贿罪最高法定刑为无期徒刑,却与受贿罪最高刑死刑,不可同日而语。此外,立法者特意网开一面,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何者为轻,何者为重,一目了然。

  司法实践中,重办受贿,轻办行贿怪象丛生,负面效应不一而足,有识之士多忧心忡忡,不以为然。君不见,受贿罪相较行贿罪,无论是立案数量,还是处罚强度上,前者远远超过后者。2000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查办贿赂案件9872件,其中行贿案件仅为1367件,占总数13.8%。2003年1月至10月,广州市两级法院共受理贿赂案件136件,其中行贿案件仅28件,不到总数零头;2006年上海市检察机关立案查处贪污贿赂案件446件,行贿案仅47件。

  去年6月7日《人民法院报》刊出调研报告,“2009年到2011年中,江苏省常州市两级法院审结受贿案件为70人、76人、63人,但同期审结行贿案件却为3人、10人、7人;从行贿犯罪的量刑情况来看,有期徒刑3人、缓刑11人、免刑6人,缓刑免刑比率高达85%……”数据会说话,两相对比,格外刺眼。难怪,锒铛入狱的受贿者,想到逍遥法外的行贿者,常大呼不公,徒叹奈何?

  曾记否,深圳市安远集团董事长陈族远,向云南交通厅长胡星行贿3200万元,创造当时行贿金额全国纪录。让外界大跌眼镜的是,2007年,胡星被判无期徒刑,这位民间有“行贿状元”称号的老板,却全身而退,万人如海一身藏。当地司法部门对是否追究行贿人刑责,“讳莫如深,保持缄默。”有何难言之隐,颇值玩味。

  行贿非罪化、量刑畸轻化趋势严重,行贿人行贿的金额比法律规定的立案起点一万元,高上几倍、几十倍甚至更多,却鲜有定罪。坊间甚至不乏为行贿者辩护缓颊之声,如行贿者多被逼无奈,也是受害者,应从宽发落云云。

  反腐专家任建明拿出数据,摊在阳光下,痛批此论调荒谬。根据长期调查结论,行贿者普遍会获得10倍于投入的回报,也就是说,行贿的回报是投入的1000%。在一项交易中,获利最多的不是受贿官员,而是行贿者拿到了收益“大头”。如此看来,行贿者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不言而喻,焉能一味曲意回护?

  放眼国外,各国反腐立法,行贿者入罪严惩已成趋势。对二者打击力度之拿捏,各国立法略有不同。有采用等同制的,如法国刑法第179条,意大利刑法第321条;有采纳行贿轻刑制的,德国刑法第322条和334条,日本刑法第198条;瑞士刑法第288条和315条。还有对法官受贿及行贿特设重刑者,如德国刑法第334条,我国台湾地区刑法第130条。一言以蔽之,行贿与受贿者同受惩治,对行贿宣战,行贿零容忍乃普遍共识。

  近年,媒体争相报道一起大陆公民境外行贿案。2006年12月,一名内地女博士生,行贿香港城大老师,希望漏题。老师不假辞色,第一时间向廉政公署举报,女生被法院以行贿罪判刑六个月,国人震惊不已。法不容情,对行贿露头就打,引发深思。

  不打击行贿,就不可能遏制受贿,也就不可能从根本上减少贿赂犯罪。可喜的是,2012年最高检工作报告透露,去年检方加大惩治行贿犯罪力度,对4217名行贿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比增加6.2%,未来前景可期。

  行贿不止,贿赂难除!行贿戕害国家公务人员廉洁,攫取大部分腐败收益,给国家与民众带来莫大损失。面对嚣张的行贿者,法律大棒再高高举起,轻轻落下,势必危害法治尊严和社会公平。期待立法者织密法网,司法者重拳出击,全社会凝聚共识:向行贿者说不!行贿零容忍!(俞飞)

编辑:扶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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