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督察追惩 加班费才能“落袋”

时间:2012-09-20 14:31   来源:新华每日电讯

  维护劳动者的加班权益,既不能仅止步于“提醒”,也不能止步于“追回”加班费,而在于对既有法律法规,打上严厉罚则的“补丁” 

  近20年一遇的中秋、国庆8天超长假期即将来临,有人准备举家出游,也有人打起了小算盘,希望额外加班8天赚一笔不菲的加班费。记者昨天从北京市人社局获悉,如果最低工资者连续加班8天,那其加班工资至少要有1158元。(9月19日《京华时报》) 

  每逢中秋、国庆等重大节日放假时,社会保障部门都会通过媒体,向劳动者宣传节假日加班费计算方法,用详尽的计算公式,来演示加班费实领金额,似乎已成为一种固定的惯例。今年恰逢史上最长的8天节假日,加班者自然期盼能领到更多的加班费。 

  可是,笔者觉得,从以往制度实践来判断,这项公共政策有可能继续被打折扣,在很多部门、单位再次沦为画饼,只能看,不能吃。譬如,去年北京市人保局在国庆中秋后,曾对宾馆(饭店)、商业服务、公共交通运输等行业的723家用人单位加班费支付情况进行抽查,结果发现,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420家,占58%;未按标准支付加班工资的213家,占29.5%;未支付加班工资的90家,占12.4%。不仅北京一地情况如此,全国各地企业的执行情况估计也不容乐观。 

  企业员工无法得到原本属于自己的加班费,主要原因在于,现实的劳动法律,操作性不强,尤其没有严厉的罚则,这才是加班费得不到落实的根本原因。现在的情况是,对于大多数企业而言,如果人保部门行动了,媒体曝光了,就把加班费如数发给员工;假设没有职能部门审查,企业依然不会主动给企业员工发放加班补贴。在如此宽松的环境下,许多企业竞相把企业加班费独吞,已成必然。 

  尽管《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规定了用工单位支付加班费的义务,但如何保障劳动者拿到加班费,法律并没有细致的规定。《劳动法》第91条规定,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新《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可见,由于没有具体数额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只有笼统的规定,劳动保障部门难有作为。 

  而在国外,对于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有着严厉而具体的惩罚机制。比如在加拿大,《劳工标准法》、《联邦劳工法》等法律,不但明确规定违反加班费规定的具体罚责,而且也会对责任人进行“天价”处罚。去年6月5日,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CIBC)34岁的出纳达拉·弗莱斯科,以银行拖欠加班费为由,代表银行员工将雇主告上法庭,结果,银行不得不赔付6亿加元的巨额补偿。还有,2004年在美国科罗拉多州,沃尔玛因拖欠职工加班费,员工起诉要求沃尔玛赔偿5000万美元。 

  有鉴于此,维护劳动者的加班权益,既不能仅止步于“提醒”,也不能止步于“追回”加班费,而在于对既有法律法规,打上严厉罚则的“补丁”。具体点讲,就是借鉴国外成熟的惩罚机制,规定的具体明晰一些,增加有关加班费细致、严厉且操作性强的罚则条款。比如,对拒不支付加班费的企业,处以五倍经济罚款等,这不仅能让劳动保障部门严格执法,更能让守法的企业不觉得吃亏,顶风违纪的企业得不偿失。(吴睿鸫) 

编辑:扶海涛

相关新闻

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