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交通违法 多些引导少些“通报”

时间:2012-08-30 10:07   来源:法制日报

  房春梅/画

  近日,武汉市召开第四次“城管革命”工作推进会。会上,武汉市公安局副局长、公安交管局局长称,将建立违法通报制度,个人私车违法及行人路口乱穿乱行等行为将被抄告单位或社区进行通报(8月27日《法制日报》)。

  将个人交通违法违规行为通报单位或社区,于武汉而言是“新规”,但放之于更宽阔的地域,则算不上什么新鲜事。甘肃兰州、湖南临武、河南郑州等地都曾实施过,当时也曾引发人们的广泛热议。

  不论出台此项“新规”的背景是什么、目的有多么美好、用心是何等良苦,“个人交通违法通报制度”都很难从法律层面上找到明确、翔实的依据。况且,很多轻微的、没有损害国家或公共利益的交通违法违规信息,某种意义上属于公民个人隐私范畴,将其通报到单位或社区,不仅没多少必要,而且涉嫌侵犯个人的隐私权和人格尊严。

  实际执行中,这项“新规”同样面临诸多无法绕过去的困境。一方面,目前的工作任务已经很繁重,武汉市交警是否有足够的人力、物力、财力来贯彻执行这项“新规”,并形成长效机制,恐怕得打上一个大大的问号。另一方面,不是所有的交通违法违规者都会乖乖说出自己的单位或社区,不是所有交通违法违规者的单位或社区都在武汉市,在这种情况下,“通报制度”如何做到公平公正,也是一个大问题。

  个人交通违法通报单位或社区,短时间内也许会取得一定的成效,但在日益迈向法治与文明的社会,不论是为了推进“城管革命”工作,还是为了整治交通秩序,抑或是为了破解“都城”困局,执法者都必须把个人权利放在首位,依法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而不能违背法律精神,肆意超越法律的框架和底线。否则,非但不利于纠正行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反而会给公众留下话柄,最终伤害到规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政府形象。

  事实上,提升市民的文明素养、杜绝乱穿乱行等不文明行为,绝非朝夕之功就可实现的。因而,在治理交通违法违规行为一事上,相关职能部门除了要弄清楚行人违规违法的具体原因,尽量减少“迫不得已的违法”外,更应该多些引导和鼓励,少些处罚和“通报”。退一万步说,如果非得对交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和处罚,那也不应该超越现有的法律法规,肆无忌惮地拿行人的“面子”来说事。

编辑:高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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