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海宁市公安局发布消息称:从今年9月1日到明年8月31日,海宁的汽车驾驶员如果在这一年的时间里没有交通违法,就可以参加守法驾驶人奖励活动。最幸运的驾驶员可以免费把汽车开回家。其他获奖者,也可以获得智能手机、无线宽带免费使用权等奖品。(8月26日中国广播网)
海宁引入市场机制奖励守法驾驶员,此举备受舆论非议。非议的意思有二:一是守法本是公民责任,如果守法也要靠奖励来维系,那么这个社会的“底裤”就已经不知低到哪里去了;二是交通违法本来就是要重罚的事情,只要罚则到位,道路交通参与人自然不会掉以轻心。这些话当然不是没有道理,但任何社会秩序当秉持一个基本的共识:赏罚有度,褒贬得体。何况,“奖励守法驾驶人”与“奖励不贪公务员”是两个概念,前者直接关系到人命安全,且适奖对象更为宽泛——只要程序得当,且无须财政埋单,自然裨益公共利益,是件一举多赢的事情。
当越来越多城市走进“百万辆”汽车之城行列,与拥堵问题如影随形的,是道路交通事故更为频发,我国每年有近10万人死于交通事故、平均每5分钟就有一人因车祸死亡。事实上,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确立醉酒驾驶以“危险驾驶罪”论处以来,有调查显示,截至今年8月,地方法院受理危险驾驶案件较多的,比去年同期增长达76.5%,该类案件依然呈多发趋势。在“吐了不算酒驾”、“驾驶距离不远不算酒驾”等诡异事件偶有发生的现实语境下,仅指望司法解决道路交通安全上的所有症结,显然过于天真而乐观。
正如给慈善企业合理避税区间未必会玷污慈善本义一样,适当奖励守法驾驶人,总比“一人酒驾、全家死光”类的诅咒高雅许多、有效许多吧。在社会规则的遵守中,我们欠缺的不是正经的罚则,恰恰是赏识的维度。既然危险驾驶有法可罚,那么,激赏守法驾驶人何错之有呢?辩证法而言,这应当是公共政策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遗憾的是,我们往往只知道惩戒与罚则,却少有褒赏与正激励。譬如资源能源类产品的“阶梯”价格,只有往上爬梯子的意识,而没有从梯子上走下来的可能;譬如以收费促节约、节能等决策理念,只有收钱约束的铁面,而没有发钱鼓励的善心。也正因如此,面对奖励守法守序的善政,民众仿似得了斯德哥尔摩症候群——受得了板子、而见不得赏金。
守法驾驶固然是一种责任,但社会激赏尽责之人显然不算一种谬误。别说财政不出钱,就是从预算中分一杯羹,只要能保全更多生命的安全与质量,只要合乎程序与目的正义,既捍卫好法纪的底线,又张扬起责任的光芒,不是更好的事情吗?至于奖品怎么发、会不会寻租等等,与政策本身的是非正义有何关系——凡事诛心论断之,这世间还有完美的制度吗?(中国台湾网网友 曾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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