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国内动物权利问题屡次被提出来成为热门话题。关于动物权利及其保护的必要性,从逻辑上讲,似乎有如下三种论证思路:第一,保护动物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环境以及物种多样性,进而更好地保护人类;第二,保护动物是人的恻隐之心的必然要求,并且也有利于提升人类社会的道德水准;第三,保护动物就是为了保护动物本身,因为动物与人类一样,都为天地所化育因而也有同样的生存、发展之权利。
看上去,如上第一种思路似乎是最难成立的,因为这种思路骨子里的逻辑是:动物权利不过是保护人类的一种工具或途径而已,果真如此,则所谓“动物权利”就是一个自相矛盾的概念,因为权利的基本属性正在于它的目的性、或者说非单纯工具性。相对应地,如上第三种思路则似乎是最应当被倡扬的,但实际上一旦将这种思路落实到实践中就立马会遇到这样的问题:首先,既然动物按其本性有其生存、发展的权利,那么,人类是否不应该或者说没有权利做任何干涉动物自然存续的事情?答案显然是否定的,这是因为在大自然前面,人类历来就与其他动物构成了一种竞争的关系,而竞争就一定意味着一方对另一方的压制、乃至剥夺;换句话说,竞争、压制、限制、剥夺本就是一项根本的自然法则。因此,问题就变成了人类应当如何在干涉动物的自在状态时又尊重动物、保护动物?有一种听起来很美的说法,即人类应当按照动物的本性那样来对待动物。以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为例,其中就提到了这样一条,“不能让动物做一些它不能做到或者伤害动物的事情,如让狮子跳进火堆、钻火圈……”我之所以说这种思路听上去很美,是因为所谓“动物的本性”不是一个可以自动显现的东西,它必得仰赖人的“认定”,因此,所谓按照动物本性来对待动物,其实说白了也就是按照人类所认为的动物之本性对待动物;也因此,这第三种思路一旦落实起来,最终仍然不免掉入到“人类中心主义”的泥淖之中。
接下来,让我们看看如上第二种思路又如何。显然,它也是有问题的,因为第一,如果仅仅将动物权利诉诸于不说虚无缥缈,至少也是不甚牢靠的人类恻隐之心,则无疑等于说动物权利没有其存在的坚实基础;第二,如果以一种较劲儿的态度看待此种观念,我们完全有理由问这样一个问题:有什么足够的证据可以表明,动物权利的保护有利于提升人类的道德水准?我们甚至可以进一步问得更赤裸一点:动物权利主义者的道德水准就一定高于那些非动物权利主义者?第三,也许也是更根本的是,这第二种思路其实仍然是一种人类中心主义的,因为它根本上仍然把动物权利看做一种工具。
无论人们的出发点是什么,一旦开始尝试着将某种动物权利观念落到实处,就将不可避免地把动物对象化、客体化,进而也从根本上违背权利的非单纯工具性属性。仅此而言,我们也完全有理由怀疑,所谓“动物权利”的说法尽管有一定的道德吸引力,但却很可能是一个不严谨的说辞。
当然,我之所以认定“动物权利”的说法不严谨,还在于谈动物权利不可避免并且似乎根本无法解决的另一个问题是:如果动物真的有权利,那么,它的义务是什么?我们显然无法给动物设定什么义务,尤其是无法在尊重动物意愿——如果说权利的赋予可以不尊重相关主体意愿的话,那么义务的设定就显然应当在尊重主体意愿的前提下为其设定某些义务。正如康德曾明确指出的,不可能也不应该存在一种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的主体。因此,先不说承认动物权利必将导致强加一些义务,就算假定动物不在乎这种义务,我们也还是可以问:难道动物就是那种例外的可以不承担任何义务的权利主体?这显然既不是事实,在逻辑上也有无法解决的矛盾。
那么,是不是本人不赞成对动物的保护?或者说,本人是一个反动物保护主义者?当然不是。本人所意欲表达的基本立场是:
第一,是否要保护动物与是否一定要“赋予”动物以法定的权利其实并没有必然的关系。我们没有赋予自然环境本身以某种权利,但有谁会反对保护环境?或者说,因此就有什么逻辑上的理由导致对环境保护的懈怠?
第二,如果有人(譬如动物保护主义者)出自内心地想要保护动物,那么,除非他能有确切的把握认定动物的本性,否则,轻易地将某种结论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将很可能导致对动物本身的莫大伤害。
第三,如果我们确实想要引起更多数人对动物保护话题的关注,更为可取的方式也许恰恰是抛却某些“虚伪”的高调,而明确地承认动物保护的基点就在于保护人类自己,一如环境保护是为了保护人类自己一样。事实上,这也与人类社会的如下基本经验相吻合:人从本质上具有自私心,因此,最能引起他关注的一定是那些与其利益相关联的东西。 (周赟 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