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晚上,上海地铁官方微博“上海地铁二运”发布一则微博,提醒女性勿穿着暴露,随即引发网络论战。6月24日上午,两名年轻女子在上海地铁二号线身着黑袍和普通衣装,蒙着面,手持彩板,上书“我可以骚,你不能扰”、“要清凉不要色狼”,以此表达抗议(6月25日《山东商报》)
正方:法无禁止即自由
在我看来,“我可以骚,你不能扰”、“要清凉不要色狼”的行为艺术标语,表达出了普通公民应当具有的权利边界意识。
法律没有禁止的,就是一种公民权利自由,每一位公民都有权利去行使这种自由。既然没有哪一条法律规定女性在公共场合不应该穿得暴露,那么,在道德上,我们就没有必要去谴责这些女性的“骚”。与此相对应,性骚扰是法律明令禁止的犯罪行为。在2005年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明确提出了“性骚扰”的概念: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那么,即便是面对穿着暴露的女性,也没有任何理由对之性骚扰。
“我可以骚”,意在争取一种穿着清凉、穿着性感的权利自由;“你不能扰”,意在给旁边的人划清一条明显的界线——你可以有想法,但不能有行为。这个界线,能够廓定女性的自由空间,也能够界定男性的行为尺度。你可以质疑这个逻辑的合理性,但不能质疑它的合法性。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但不能因为别人穿得风姿绰约了一些就去做犯法之事。这里面既有道德方面的约束,又有法律方面的禁止。
防治性骚扰是一个世界性难题。明确性骚扰事件中的个人权利以及他人越界行为,是非常重要的一件事。更重要的是,勇于表达自己权利和追求,并没有什么不对;相反,放在当下而言也具有非常现实的社会意义。在我看来,市民社会、公民社会之中,最需要的就是这种权利边界意识,而且这种意识远比争议性骚扰的这一具体问题更重要。当我们每个人都明确了自己的权利和他人不应该做的事时,这个社会必然会进步许多。王传涛
反方:自由也要有边界
穿什么都不是性骚扰的理由,这是基本的常识。这话似乎没错,但穿什么却不仅与性骚扰有关,还与社会文明和社交礼仪有关。这就是我们的服装体系分正装与休闲装,有睡衣和工作服同时并存的关键所在。
有人说在一些国家,裸奔也是自由,大街上到处是穿比基尼的美女,游泳池里满是三点式美女也没见有人骚扰,穿得暴露一点儿坐地铁算什么。这显然是在偷换概念了。游泳池里穿泳装不叫暴露,可在地铁里穿的跟泳装一样就有些离谱和不雅了。
如果一味强调和鼓吹“穿什么”是个人权利和自由,着装就不可能成为一种文化和礼仪载体。而在地铁这种公共场合中,着装其实也不该是肆无忌惮的,“清凉”要有节制和限度,有些过度暴露的着装并不可取。引起性骚扰当然不是着装者的错,但谁又能否认,这同时也是对公共社会的一种不尊重。所以说“乘地铁穿衣别太暴露”伤害了女性爱美的自由——这种心态很狭隘。没有绝对的自由,没有人生活在真空中,上有法律高悬,下有规章制度约束,意识形态领域还有道德底线和文明规范,我们的言行举止时时刻刻都需遵章守纪把握“分寸”。如果“自由”可以信马由缰、率性而为,不要说穿着暴露坐地铁,就算是裸奔也不足为奇,可问题是我们恐怕接受不了满地铁都是裸奔者。
因此,在地铁上“我可以不骚”是一种可信仰的文明自由。所谓“我可以骚,你不能扰”、“要清凉不要色狼”,本身就是自私价值的放大、是文明规则和秩序意识淡漠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