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提出,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行为人所在单位、妇女组织或者有关部门进行投诉。(1月21日《重庆晚报》)
地方规定不能只图吸引眼球,而要具有可操作性。性骚扰鉴定、取证是一项专业技术活,除了执法部门有专门的鉴定科学仪器和权威认证,其他单位多是一片空白;换句话说,即使有人力、有设备取证,也缺乏法律权威性。因此,许多单位领导接到这样的投诉就会无所适从,只好用息事宁人、搪塞蒙哄了事;最后还是要归结到法律部门裁断;受害人等于走了一段弯路,还会“走漏风声”、公开隐私、影响声誉和工作,反而被投诉所伤;这样立法纯粹是“面子工程”,不具有维权和保护意义。
性骚扰事件越来越多,国家法律不利剑高悬,单指望地方“规定”无济于事。在美国,恶意性骚扰者,法律竟然能处以百万美元以上罚款,还要面临牢狱之灾;而在我国性骚扰者最多不过是治安处罚,罚款幅度也就几千元,拘留、入狱几乎忽略不计,这样的法律成本吓不退性骚扰者。必须对性骚扰者处以刑罚和巨额罚金,让为富不仁者不能“以钱代刑”,性骚扰事件才能大幅下降;地方法规老是“隔靴搔痒”,其实也是呼唤国家法律大幅提高性骚扰法律成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山东的性骚扰立法实际上就是对上述法律的重复,当然也就没有多少意义;终极原因还是惩戒力度太轻,挤压了地方立法震慑空间;唯有国家加大性骚扰惩处,地方立法配套才能“堵住漏洞挡住风”。 (童克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