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现场”不能优于拯救生命

时间:2012-06-18 10:29   来源:法制日报

  6月14日23时许,在合肥市桐城路与红星路交口附近,一个水很浅的观赏水池内发生悲剧。一名疑似喝了酒的中年男子不慎面朝下跌入其中,因无法翻身,最终溺水身亡。有人曾试图将他救起,却被一名路人劝阻,“不要破坏现场,应立即报警。”结果急救人员赶到后,男子已不幸身亡。急救人员连称遗憾,“如果有人将他拉起,排出体内积水,或能救下一命”(6月16日《安徽商报》)。

  看到这篇报道,我们不禁唏嘘:一句“别破坏现场”是否断送了一条性命?真是让世人遗憾无穷。也许有人会说,“别破坏现场”是一句典型的法律用语,它标志着普通公众法律意识的增强和对执法机关的尊重,即使有人为此付出生命代价,也不应受到责难。果真如此吗?这种说法和做法在法律上能站得住脚,能得到支持吗?

  必须承认,“别破坏现场”的确是一句非常重要的法律语言,经常使用于执法和司法的场合,对及时查明案件事实,完整收集各种证据,寻找还原事件真相,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但也必须指出,“别破坏现场”这句极为重要的法律警示语,并不具有绝对优先的地位,特别是它绝不能优先于保护生命。换句话说,就是在事故或者案发现场出现人员受伤,生命健康受到严重威胁时,应当把拯救人的生命放在第一位,而不能为了“保护现场”而置人的生命于不顾。

  现代法治是以人为本、权利本位的法治,人的生命健康相对于财产或其他利益总是处于绝对优先的地位。公共管理、行政执法、公正司法和公众守法,都必须把保护人的生命健康放在非常突出的位置上,不得以任何理由漠视人的生命。这是现代法治的核心价值,在我国的整个法律体系中都有充分的体现,特别是在一些与公民生命健康权益密切相关的几部重要法律中,如刑法、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都体现了现代法治的这一核心价值。具体来说,刑法民法中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制度,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制度的建立以及发生交通事故若有人员伤亡要求车辆驾驶人和交警应先抢救受伤人员的规定等,都是人的生命健康优先的具体体现。

  对照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和基本精神,以“不要破坏现场”为由而置人的生命安危于不顾,并不是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而是对法律精神和基本价值取向的误解,也是对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片面理解。显然,这种“有法律依据”的漠视生命,具有较强的欺骗性和巨大的危险性。因为它以“守法的面目”出现,让人没有理由拒绝和质疑,比起之前出现的“别被赖上”的“善意提醒”更有说服力,对公民自觉伸出援手的救助行为也更有杀伤力。

  笔者认为,发生在合肥市的一句“别破坏现场”断送一条性命悲剧,是一个极端事件,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发生机率应该不高。但也正是这种极具巧合性事件恰恰给人们以强烈的精神震撼和冲击——原来一句“合法”的话也能让人付出生命代价,给我们的警示是振聋发聩的。它提示我们部分人对生命的敬畏远远不够,对法律的理解很是支离破碎,亟须更加有力的生命教育和更加有效的法治教育。

编辑:高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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