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子借读买假章 追究刑责须慎重

时间:2012-06-12 12:41   来源:新京报

  来自湖北,在北京的IT行业打拼了近十年,但夫妻二人都没有北京户口的张梅(化名),为了给儿子办齐在京幼升小借读手续,上网找人购买假户口页和老家政府的印章,结果拿钱交易时被民警控制,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被刑拘。(6月10日《新京报》)

  张梅为子女上学而去购买国家机关印章的行为,无疑是违法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然,是否要以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却有商榷的余地。

  《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的行为都有相关规定。同样一个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的行为,执法机关到底是适用《刑法》还是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这恐怕还是要根据行为的具体情节来定。刑法第13条关于犯罪的定义对此有明确的指引:一切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也就是说,如果张梅的行为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以不治罪。笔者认为,张梅的行为,出于为孩子上学的动机,因为时间紧迫来不及回户籍单位办理相关证件的客观原因,且只有一次、买过一枚国家机关印章的记录,应当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范畴。否则,像张梅这种情况都要入刑,恐怕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的行为也要一律入刑了;这样《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条款就有可能被架空。这显然是不符合法制统一的立法宗旨的。而且,张梅之所以违法的重要原因是为了赶上截止日期,给儿子办齐在京幼升小借读手续才铤而走险,此前她已经为了办证多次奔波。而这次她需要办的无监护人证明,还需要重返家乡开具。司法部门也应充分体会一个来京务工人员谋生以及为孩子上学的不易。

  据悉,检方尚未就此案做出批捕。因此,根据新通过的刑诉法既要打击犯罪,又要保障人权的原则精神,敬请检察机关在批捕中慎重对待该案的刑事追诉。(刘昌松)

编辑:高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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