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网友见面后发生关系,因涉嫌嫖娼被西安市某派出所民警罚款8000元,并称不开票据可只罚4000元,张某最后缴纳了4000元。涉事派出所事后承认,这4000元罚款缴纳时未开具票据,所长称此事没有问题,“就是手续这一块没有完善”(11月9日《南方都市报》)。
和网友发生关系是嫖娼吗?对此,笔者不无疑问。不过,由于报道没有提供更多这方面的信息,不纠缠它。
关于这件事,所长的判断是:“没有问题”,但笔者认为问题不少、不小。
让我们对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看一看问题出在哪儿。
第一,派出所有罚款4000元的权力吗?
张某最终被罚了4000元,这是双方均认可的事实。然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就是说,派出所罚款方面的处罚权,仅限于500元以下。罚款4000元,权限不在派出所。
第二,罚款应该当场缴纳吗?
治安管理处罚法确立了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原则。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当然,罚款也可以当场收缴,但仅限于三种情形:被处50元以下罚款;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
前两种情形,张某确定不符合;而从报道中张某家人当天送来罚款等情节判断,张应是当地人,“没有固定住所”这一条很可能也不符合。罚款为什么要当场收缴?派出所应有一个解释。
第三,拘留咋就“免”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可见,嫖娼罚款最高是5000元,民警口中的“罚款8000元”,没有法律依据。
更值得注意的是,按照规定,对于嫖娼行为罚款,是对当事人拘留前提下的“并处”。而现在,只罚款不拘留,背离了法律规定,也让人怀疑:莫非只有罚款才是一些人的执法目标?
最后,罚款不给票据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所长认为“就是手续这一块没有完善”,但事实远非这么轻描淡写。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最后要说的是:对事不对人(为此隐去了派出所名字)地指出这些问题,是因为它们有一定普遍性;告别了它们,执法人员执法将更规范,百姓权益也将更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