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不是抛弃员工的理由

时间:2012-05-28 13:51   来源:红网

  现年61岁的退休职工徐新华,退休前在湖北黄石市一家大型企业工作。1967年他在一场火灾救援中,冲进火场连救两名幼儿负伤,虽保住了生命,但落下残疾。之后返回工作岗位,工作单位经历数次演变后退休。45年过去,徐新华的伤残优抚待遇不仅一直没能兑现,还因旧伤并发症,2010年摔成股骨头粉碎性骨折住院,一年内花去了数万元医疗费。生活的窘境,让徐新华当年舍己救人流血,现在却要流泪。(5月27日《工人日报》)

  由于黄石市委常委、市总工会主席陈金刚帮助维权,多方协调,目前,徐新华的相关待遇已经得到解决。但是,其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却值得重视的。要解决徐新华将来的医疗问题,需要以因公受伤的行为比照工伤待遇为其办理工伤保险,一次性缴纳保险金10万元。徐新华退休前企业不愿意为其支付这个钱——徐当年救火事件与现在企业毫无关系,现在企业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这种说法,看似不无道理,你的因公负伤,不是为了本企业,本企业理所当然不应该为你的伤残费用买单。

  其实,这个观点很悖谬。如果一个劳动者被认定为“因公受伤”,不管其工作单位如何演变,其退休前的工作单位,都有责任和义务承担其依法享有的权利。这里有个职工的责任和义务的延续性和连贯性的问题。即便是劳动者所在企业性质变换,或由公有变成了民营、合资、股份,或破产重组了……原来企业职工的相关经济利益事项,都应该由其所衍生的新企业予以“兜着”,不能“一改了之”,致劳动者无人要、无人管、无人问的“三无状态”。即便是“被出售”或“被破产”的企业,其原有员工的种种“善后”权利事宜,地方政府也必须承担下来。

  现实的情况是,不少转制了的企业,以“原来的单位与我毫不相干”为由,拒绝为原企业的职工承担责任。譬如,欠薪问题、工伤待遇、社保欠费等等,相当多的纠葛得不到妥善解决,以致争议不断,甚至矛盾升级,酿成群体事件,影响社会安定。这些纠葛原本不该发生,因为在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里都有明确规定。之所以如此,关键在于一些当事企业缺乏敬畏法治的理念,缺失道德的血液,不愿意尽一个企业应尽的社会义务。

  身边就有一个活生生的例子。我的邻居原来是一家大集体企业的职工,后来该企业卖给了私人,改制后,民企老板中断了他的工伤待遇,并且其理直气壮地说:“你的工伤与本企业无关,你应该找你原来的老板要待遇去。”中国坊间有一个传统,叫作“父债子还”。企业性质的演变,名字的更换,法人代表的易人,是一种司空见惯的现象,怎么可以因为发生了“变故”,就把自己的责任和义务推得一干二净,成了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挡箭牌”呢?

  此类情况,并非个案或少数,许多地方都有所发生,希望引起有关方面的足够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石飞)

编辑:高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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