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灾祸本是可以避免的,往往是有些部门不习惯或者说不擅长把工夫下在前面,预防问题,靠前解决问题,而是往往等到问题闹大了、不可收拾了,再去相互推诿,捶胸顿足
据多家媒体报道,近日,河南安阳市汤阴县瓦岗肉联厂职工被厂方要求补签一份劳动合同,其中一条明确——厂区因生产需要储存易燃易爆原料,如果发生爆炸造成职工伤亡,厂方概不承担责任。
记者调查揭开了个中隐情。原来,新修的山西中南铁路通道规划线路,距该厂液氨储罐的直线距离只有12米左右。厂方担心,火车通车后长期产生的大幅度震动,会将厂区内储罐焊接管道震裂,引发储罐液氨泄漏和爆炸。对此,相关部门曾承诺3个月内答复,但如今已过去半年多,铁路一天天建起来,厂方为规避可能发生的职工伤亡赔偿责任,强令职工签订上述“生死状”。
可以明确的是,肉联厂的这个“如意算盘”定是打错了。合同内容是不能对抗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法》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无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是工伤的主要类型,雇主要对工伤职工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上述肉联厂强迫职工签订的其实是一份无效劳动合同。而这份无效合同出炉的直接原因,是企业附近要修铁路,一旦通车可能危及企业的生产安全和职工的生命安全。
这起事件是比较极端的个例,但反映出一些具有普遍性的现实问题。比如,当一个企业面临安全隐患时,是积极设法消除隐患还是放任危险或者致力于转嫁风险?多少企业喜欢在劳动合同的条款上“做文章”,在职工权益上打主意,获得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上述事件中,肉联厂为了消除隐患也曾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但在反映无果的情况下却想到了推卸责任。类似在劳动合同中设定霸王条款的企业并不是个别,诸如员工每天上厕所不得超过几次,节假日休息要扣工资、女职工两年之内不准生孩子、工伤自负等等。如何防止职工权益成为企业利益的牺牲品,并且有相应的投诉、解决机制和办法,应该成为相关部门努力的方向。
再比如,公共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该遵循怎样的原则和程序?一旦这些规划与企业利益、个人利益发生冲突,又该以何为先为重?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中心线两侧各200米范围内,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可问题是,在上述事件中,肉联厂已经创办数年,铁路却是去年才开始修建。规划铁路之前难道没有对周遭环境进行考察和勘测吗?如果考察了,为什么没有发现近在咫尺的地方便存在易燃易爆的危险?还是发现了危险但天然地认为,企业理应让路于铁路建设?未经考察就上马、拍拍脑袋就规划,以公共利益、公共事务之名排斥个人利益、集体利益,这恐怕也是时下一些部门和人员的惯性思维。于是,一些不合理、不科学、反复拉抽屉的规划、项目不时面世。
除此,“企业概不担责”,有人猜测厂方是见铁路部门未有答复而故意将事情闹大,引起关注,进而解决问题。若如此,这似乎又成了一次“另类维权”。在媒体的关注下,这次维权大抵会成功。但这似乎并不值得庆幸,因为那些正常的反映问题、解决问题的渠道依然有障碍。
有些灾祸本是可以避免的。往往是有些部门不习惯或者说不擅长把工夫下在前面,预防问题,靠前解决问题,而是往往等到问题闹大了、不可收拾了,再去相互推诿,捶胸顿足,诸如此类。
一条铁路引发的爆炸隐患、一条铁路引发的劳动合同纷争将如何收场,公众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