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国务院法制办8日出台《特殊工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明确,企业在保障正常生产运营情况下,日工作时间超过4小时,应保证劳动者享受不少于20分钟工间休息,而工间休息时间计入工作时间。(5月9日《新京报》)
从8小时工作制、带薪休假制、协调工资制,再到工间休息制,一个又一个的新概念让我们看到了进步。但或许是因为之前带薪体假等制度执行的不尽如人意,工间休息制再次让人担心,这会不会只是“看起来很美”?
这样的担心不是多余的。工资薪酬大致可以分为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而这也对应了两种性质的劳动者。对于那些计时工资的人,比如说机关事业单位,每天工作时间大致是固定的,工间休息更多是一个确保实行的问题。但对于计件工资的人来说,比如工厂那些低端产业链工人,他们是做多少拿多少,收入常常是通过加班实现的。在能不能保证工间休息之外,还有一个问题是,他们休息的是自己的时间,减少的是自己的收入。制度福利一旦影响到收入,常会遭至民意反弹,那些本来收入就不高的计件制产业工人,恐怕未必欢迎工间休息。
在现实中,由于用人单位的过于强势,劳动者的休息权常常得不到保障。工间休息的初衷,应该是尽一步保障劳动者的身心健康,体现对劳动者的人文关怀。工间休息能否得到实施,取决于用人单位的自觉和劳动者的自愿,体现在用人单位能不能做到自觉地安排工间休息时间,劳动者愿不愿意从岗位上站起来“拍拍手啊跺跺脚,做做深呼吸”。用人单位的自觉意识,必须经由制度保证,也就是说,要有一个强制力量,迫使用人单位不实施工间休息制度不行。劳动者的自愿意识,同样得由制度来保证,也就是说,要保证劳动者的收入不因工间休息而减少。对于那些因为工作需要不能实现工间休息的劳动者,应该算其加班,给予额外补偿。
在一个劳动法规得到有效执行,劳动者保护意识充分彰显的空间里,或许不必过分强调配套制度的作用。但现实不是“理想国”,想想看,有时候连一些劳动者的正常休息、带薪休假都不能保证,工间休息又怎么可能自动实现?恐怕没有谁会纯洁得以为用人单位“捧着一颗心来,不带半根草去”,会自动实现道德回归,这时候的乐观,只能是徒增笑耳。不安排工间休息的用人单位,如何加强约束;保证不了工间休息的劳动者,如何给予补偿,这是一个不得不考虑的现实问题。
概念进步也是一种进步,但并不代表实质进步,而是要为其服务的。我们希望有越来越多“工间休息”这样的的好事出现,但过去的经验“明月高悬”,越是好事越是要“多磨”。带薪休假制如此,协调工资制如此,工间休息制同样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