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农十三师招商引资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

时间:2014-04-04 15:32   来源:中国台湾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区内外投资者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十三师投资吸引力,加大对入驻农十三师企业的政策支持和服务力

  度,加快新型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实现师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自治区和兵团有关政策规定,并依据《关于印发哈密地区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暂行)》(哈行署发〔2008〕69号)的通知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坚持“实力、高效优先,低耗水、低污染、环保优先,精深加工、资源综合利用投资项目优先”的原则,充分发挥疆内外资源和地缘优势,全力实施以“招大商、招优商、招强商和诚信”为重点的大企业、大集团战略;积极引进有实力的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装备,对优势资源实行集约化生产、产业化配套,并延长其产业链。

  第二章 产业扶持政策

  第三条 落实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精神,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必须符合国家最新颁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确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要求,必须符合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确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要求。投资黑色、有色金属矿产资源采选业(不含低品位矿产资源)、非金属矿产资源开采加工业及煤炭采选业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条 企业投资项目原则上必须进驻农十三师二道湖、骆驼圈子工业园区、团场工业园区(加工区)和哈密各县市工业园区,并符合国家、自治区、兵团及区域鼓励类产业发展要求、产业政策的项目,实行产业延伸和产业协作配套。项目业主需配置土地资源的,应提交具备甲级或乙级专业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投资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方案》,并按照产业规模及投资强度,实行一次性规划、分期分批配置。

  第五条 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规定,农十三师二道湖、骆驼圈子工业园区、团场工业园区(加工区)的规划勘测、基础设施建设(公路、机井、供排水、供电、绿化、渣场、污水处理站)等费用列入师域工业园区(加工区)入园落地企业土地前期开发配套费,做为入园落地企业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前期费,由园区管委会、团场做账务借支处理,从收取入园企业的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冲抵借支款。其标准为2.8元/平方米(落地企业规划面积)。

  第六条 师域工业园区(加工区)工业用地,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自治区工业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出让最低价格标准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08〕233号)及兵团国土资源局《关于转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自治区工业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出让最低价格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兵国土资发〔2008〕90号)等文件精神,并按照《关于印发哈密地区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暂行)》(哈行署发〔2008〕69号)中有关工业园区(加工区)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标准,实行不同区域、不同差别地价,最长土地出让年限为50年;对使用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且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或承包经营权人)的国有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可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确定,其中,对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国有未利用地的工业项目,按上述标准的30%执行,即:(哈密市为十一等,即144元/平方米×50%×30%,计21.6元/平方米;巴里坤县、伊吾县为十五等,即60元/平方米×50%×30%,计9元/平方米)。同时,结合地区实际,在收取入园企业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前提下,进行再优惠,具体标准如下:

  (一)进驻师二道湖、骆驼圈子工业园区、山南团场工业园区(加工区):土地出让金按21.6元/平方米元的40%缴纳,即8.64元/平方米;土地出让金按21.6元/平方米元的60%返还落地企业基础设施建设,即12.96元/平方米。

  (二)巴里坤县、伊吾县境内的团场工业园区(加工区 ):土地出让金按9元/平方米的40%缴纳,即3.6元/平方米。土地出让金按9元/平方米的60%返还落地企业基础设施建设,即5.4元/平方米。

  第七条 在师域和哈密行政区划范围内,新办企业在矿山所在地利用荒滩、戈壁进行生产、生活设施配套的工业和住宅用地(矿井区、选厂区、堆渣区、生活区),严格按《关于印发哈密地区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暂行)》(哈行署发〔2008〕69号)中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标准执行,并办理土地有偿出让手续。

  (三)在师域和哈密行政区划范围内,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或承包经营权人)的荒滩、戈壁,所有企业均可采用租赁方式租用工业用地,租赁费用不分区域和差别地价,按《关于印发哈密地区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暂行)》(哈行署发〔2008〕69号)中缴纳土地租赁费的标准执行。

  第八条 重大项目投资企业在师域工业园区(加工区)以外设立后勤基地和行政办公中心的用地,按照土地性质和宗地评估价款挂牌出让或协议出让,对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经师主要领导批准,可采取分期缴纳方式,最长不超过3—5年。

  第九条 进驻师域工业园区(加工区)的企业,使用供水工程统一配水的,每立方米水费不超过2元。积极鼓励园区的企业使用中水,每立方米水费不超过0.8元。

  第十条 为鼓励支持新入驻的棉纺织工业、高新技术产业和农副产品深加工项目的发展,经批准,师财政可在一定期限内(原则上1—3年)给予0.01—0.10元/千瓦时的电价补贴。

  第十一条 为鼓励、支持进驻师域工业园区(加工区)企业的发展,其电价标准严格按哈密地区发改委《转发自治区发改委关于调整区内部分地州销售电价的通知》(哈地发改价格〔2008〕38号)和《关于调整区内部分地州销售电价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08〕1260号)中的《哈密地区城乡用电销售电价表》执行。即:哈密地区城乡用电销售电价表一项中:大工业用电中的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钙镁磷、电炉黄磷、电石生产用电;二项中: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三项中:商业用电;四项中:非居民生活用电;五项中:居民生活用电;六项中:农业生产用电;哈密地区峰谷电价表等收缴办法由农十三师发改委按《哈密地区城乡用电销售电价表》的相关规定,所拟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鼓励区内外有实力的企业,投资建设师域重大水利、电力、公路等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其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的,所需生产项目的资源配置及企业用地,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从优配置。

  第三章 准入及资源配置

  第十三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2号)精神,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按照以下产业的平均投资强度配置土地。

  (一)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每亩不小于30万元投资额(石材加工业每亩不小于15万元投资额);

  (二)农副食品加工业、饮料制造业、纺织业、皮革制品业,每亩不小于38万元投资额;

  (三)石油加工业、煤电及煤制品加工业、炼焦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每亩不小于50万元投资额;  

  (四)有色、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金属制品业、通用及专用设备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每亩不小于60万元投资额;

  (五)在巴里坤县、伊吾县境内投资强度控制指标,按照全国工业用地出让十五等别的标准执行,均按每亩不小于25万元投资额进行土地资源配置;

  (六)其它类别投资强度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2号)的规定和城市等别划分参照执行;按照国家、自治区土地管理有关规定,对企业用地规模超出投资强度控制规模的用地面积,两倍收取土地出让金或租赁费;对配置给企业的土地,自国土资源部门批准之日起,二年内未使用的,由师国土资源部门无偿予以收回。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十四条 招商引资的各项业务工作,由农十三师工业局牵头,农十三师二道湖工业园区管委会、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具体配合为投资者提供“一次性告知”。具体负责外来投资者的接待考察、牵头组织项目洽谈;负责起草签约文本,并经师主管部门审查、师主管领导把关、师主要领导批准后提交、签约。同时,由引资建设单位负责协助投资者办理企业注册时的验资手续、资信证明、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企业在当地注册时的相关业务。

  第十五条 农十三师二道湖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新入驻企业项目的投资、建设规划及项目土地利用方案进行审查。对企业入驻园区所需要办理的规划手续、土地手续、资源配置、项目核准、基本建设、竣工验收、生产经营,以及为投资者提供的社会依托等方面的服务事项由园区管委会负责牵头协办,或代为投资者办理。工业园区以外落户的企业所需办理上述手续,由引资建设单位负责牵头协办;农十三师工业、发改、国土资源、建设、环保等相关部门自收到园区管委会代理或投资者自行上报的各类报件齐全的项目,给与批复和转报工作。

  第十六条 农十三师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为外来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提供优质服务。公安机关要建立外来投资者安全联系卡制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外来投资者社会保障、用工登记和劳动者技能培训等制度;教育部门要建立外来投资者子女转(入)学联系办理制度;监察部门要建立软环境投诉和机关效能监察中心,负责投资者对行政服务投诉的受理和查处工作。其他部门都要为外来投资者制定有关服务政策,维护投资者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创造和谐安定的投资环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根据国家、自治区、兵团、哈密地区相关政策的调整而调整。国家、自治区、兵团、哈密地区有特殊政策的,按特殊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与原相关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原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原已进入师工业园区、团场加工区的企业依据本暂行规定执行),并由农十三师负责解释。

  兵团农十三师

  二○○八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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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段雯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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