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兵团农二师库西经济工业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时间:2014-04-03 14:21   来源:中国台湾网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参与库西经济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的开发建设,激励各级组织和各界人士积极招商引资,加快园区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自治区、兵团、农二师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结合园区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园区以外投资者在园区内兴办的独资企业,或外来投资者出资额占项目总投资额25%以上、经营期10年以上的合资合作、参股控股、收购兼并企业,或由外来投资者承包和租赁期在5年以上的企业。

  第三条 奖励办法设定的奖励对象包括园区内公务人员引资者和园区内外社会引资者。

  第四条 农二师、园区域内的资源、产业、市场对外开放。国家、自治区、兵团和农二师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产业导向

  第五条 中外投资者可以兴办国家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自治区产业政策中允许的无污染的所有产业项目。重点鼓励投资以下产业:

  (一)棉纺深加工技术与织物印染以及后整理加工;

  (二)干鲜果品仓储物流、贸易、加工项目;

  (三)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四)农产品和畜产品加工,食品、保健产品及医药工业的精深产品开发;

  (五)农用装备制造、农产品加工机械项目;

  (六)新型建材、节能建材,节约能源开发技术、资源再生及综合利用技术、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及治理技术。

  优惠政策

  第六条 外商投资者和区外投资者在园区新办生产型企业、非生产型企业,以及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或高新技术项目,均可享受自治区减免税等优惠政策。

  第七条 外来投资者投资园区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投资以农产品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以及投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工业项目,均可享受国家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优惠政策。

  第八条 外来投资者在享受自治区、兵团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同时,兴办园区重点鼓励投资的产业项目,还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在园区投资的外来工业企业,在缴纳当年地税后,地方返还兵团的税收全额返还企业,返还期限为3年,采用先征后返的方式。

  (二)对投资高新技术产业以及对园区经济结构调整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在缴纳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其他行政事业费时优惠30%,采用先征后返的方式。

  (三)投资棉纺深加工项目,农二师以市场优惠价确保其所需棉纺的优先供应。投资其他农产品加工项目的,其所需生产原料由农二师或团场优先安排种植,保证原料的优先供应。

  (四)在盘活闲置的国有存量资产中,对受让师国有产权的,在付清进场交易价款后,由园区以基础设施投入的方式,给予10%的补贴。

  (五)投资者与农二师国有出资人企业合资新办的企业,或师国有出资人以土地、厂房、设备作价入股与投资者合作新办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前3年师国有出资人所得红利,可以转增企业国有资本,支持企业的再投入。

  (六)在园区投资新办的中小企业,流动资金不足需要贷款的,在提供必要手续的前提下,可由园区担保公司优先为其办理贷款担保。

  (七)在园区兴办的投资企业,在水、电、汽、热等社会服务方面,享有与师内企业同等待遇,实行统一收费标准。

  (八)投资企业的正式员工在就医、子女入学、购置物业等方面,与师内职工享受同等待遇。

  投资保障

  第九条 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认真做好各项服务工作,项目的审批手续,可以由管委会负责代办、协调、服务。

  第十条 对于符合园区产业政策,对园区经济拉动作用大的重点投资企业,可以实行“特事特办”,建设过程可以边开工,边办手续。

  第十一条 简化项目审批手续,实行限时审批制度,投资者有效文件齐全,在7个工作日内办完权限内的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严禁以各种名义向投资者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收费单位向企业收费,必须按照国家、地方政府的有关法规及物价部门发放的收费许可证,逐项填写《企业交费登记卡》,否则,企业有权拒绝交费。企业对超出《企业交费登记卡》之外的各种收费,包括拉赞助、搞集资等,可直接向师监察局投诉。

  奖励措施

  第十三条 投资企业在园区购买办公用房自用的,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500元,最高购房补贴标准为5万元,自购房之日起未满5年的不得转让或者出售;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连续3年按照房租市场指导价格给予每年20%的租金补贴。

  第十四条 在园区注册上缴税收计入园区本级财政收入且当年纳税总额在200万元以上的企业,实现奖励措施,奖励金额为纳税额3‰。

  企业年度纳税额在1000万元~2000万元的,奖励纳税企业10万元人民币;企业年度纳税额在2000万元~3000万元的,奖励纳税企业20万元人民币;3000万元~4000万元的,奖励纳税企业30万人民币;4000万元~5000万元的,奖励纳税企业40万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奖励纳税企业50万元人民币。

  第十五条 投资企业根据重点项目责任书,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投资并实现投产的,由管委会据实际情况给予项目组5—10万元的奖励资金。

  第十六条 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补贴品牌宣传费100万元;对新获得自治区、兵团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补贴品牌宣传费10万元。

  第十七条 管委会对符合投资企业的投资行为和报送的材料进行核准、确认,并为符合规定的投资企业办理奖励手续。

  第十八条 投资企业应当据实报送有关材料,对于以虚假材料骗取奖励的,责令其退回相应奖励资金。

  库西经济工业园区管委会

  二○○六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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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段雯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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