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抓住黑龙江省对口支援的发展机遇,进一步加强和推进十师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充分利用山水优势,牢牢把握路市机遇,加快招商引资步伐,推动十师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新政发[2000]83号)、(新兵办发[2001]35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十师实际,制订本政策。
一、重点投资产业导向
重点鼓励投资以下产业:
(一)农、林、牧、副、渔业综合开发及其产品深加工;食品工业的精、深产品开发;
(二)金融、保险、物流、商贸、房地产等服务业;
(三)旅游资源的开发及旅游景点的建设;
(四)水利、能源、信息、交通、电力、市政等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
(五)新型建材、生物工程技术、集约能源开发技术、资源再生及综合利用技术、高新节水型农业技术、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及治理技术;
(六)矿产资源的开采和深加工。
二、项目准入要求
项目投资需符合国家可持续发展产业政策和本地产业发展规划,倡导节能减排发展模式,项目符合国家环保评价要求,重点引进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市场潜力大,对经济结构调整、技术升级带动性强、集约利用资源和能源、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项目。
三、土地优惠政策
(一)入驻十师的投资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及自治区、兵团的优惠政策执行。工业用地出让价标准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土地等别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308号)、《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自治区工业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08〕233号)文件规定。对入驻北屯工业物流园区一期的建设项目,起始地价在执行国家减半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执行以下优惠地价:
1、商服用地执行本行政区域商业类最低地价62元/平方米标准;
2、工业仓储用地执行低成本地价12.57元/平方米;
3、土地使用权竞买的增价幅度为:商服用地每次报价增价5元/平方米,工业仓储用地每次报价增价1元/平方米。
(二)鼓励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工业企业原厂区(已办理出让用地手续)建设用地上改建,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新增工业用地,要进一步提高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的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三)从事水利、能源、交通、生态、市政、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公益性事业用地,以及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用地,可按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四)以盈利为目的从事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基础设施等公益性事业用地,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也可按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五)对符合北屯工业物流园区产业定位,并对十师产业化发展有龙头带动作用的入驻企业,其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的,所需生产项目的资源配置及企业用地,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给予从优配置。
(六)符合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中涉及的土地政策,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税费优惠政策
(一)在北屯工业物流园区投资1000万元以上和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依据返税政策,师财务对从该企业取得的可支配税款,分别给予返还40%和50%的税款,期限为5年以内。
(二)师所属单位(团场、企业)在北屯工业物流园区投资(含独资、控股、参股、或招商引资)兴办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其产值计入投资单位,纳入团场企业考核,师财务对从该企业取得的可支配税款,给予返还50%的税款,期限为5年以内。
(三)为鼓励支持团场加快新型工业化和农业产业化发展步伐,对团场工业(含控参股)进驻园区的,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的,经师批准,由师对其经营性贷款的利息给予不超过50%的贴息(以当期基准利率为准),期限为5年以内。
五、水、电优惠政策
(一)入驻北屯工业物流园区的企业,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供排水在现行价的基础上优惠20%,期限为3年以内;积极鼓励北屯工业物流园区的企业使用中水,对使用中水的企业,师财务可以抵缴收益的方式给予0.5元/m3的补贴。
(二)入驻北屯工业物流园区的企业具体电价标准,按物价部门核定给当地的各类目录电价执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师财务可在2年内以抵缴收益的方式给予0.05元/度的电价补贴。
六、 附则
(一)本办法由十师招商局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兵团农十师
二○一○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