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结合农九师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凡符合国家、自治区、兵团产业政策的内外资企业,投资者出资额在项目投资总额20%以上,经营期在五年以上;或投资者承包和租赁期五年以上;以其有形和无形资产参与农九师开发建设的,均可享受优惠政策。
第二章 产业导向
第三条 鼓励外来投资者来农九师巴克图工业园区投资的产业方向:
(一)农产品、畜产品综合开发及其产品深加工,支农工业项目;
(二)金属、非金属矿产的开采和深加工及新型建材和节能建材;
(三)信息、网络技术的运用;
(四)旅游资源的开发及旅游景点的建设;
(五)新技术、新材料、生物工程技术、节约能源开发技术,资源再生综合利用技术,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及治理技术。
第三章 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新政发[200]83号)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农九师巴克图工业园区执行以下税收政策:
第四条 凡来农九师巴克图工业园区兴办生产性企业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和房产税,期满后在一定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凡兴办企业的,8 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在一定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兴办非生产性企业,自经营之日起,3 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 年。
第五条投资者与农九师合资合作兴办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在自治区境内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初级加工产品,免征增值税。
第六条 鼓励区外投资者在农九师巴克图园区推广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投资者进行技术转让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技术转让和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技术性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 投资者进口自用的先进技术设备和种子、种苗与种禽、畜等,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投资者与农九师企业合作,在周边国家进行工程承包、劳务合作而进口的补偿商品,除国家限制进口的商品外,视为边贸进口商品,享受边贸商品关税优惠政策。投资者为企业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所实际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材和包装物料,符合加工贸易有关政策,按保税货物管理,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八条 投资者来农九师开办矿山企业从事矿山资源开发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暂缓征收资源税5 年;综合开发矿产资源的,对伴生矿产减半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探明可供开采矿床的地质勘察费用,可作为递延资产,在开采该矿床后,税前逐年摊销。
第九条 对投资者在农九师一次性购买500 平方米以上(含500 平方米)商品房的,减半征收房产交易税。
第四章 其他优惠政策
第十条 从事水利、能源、交通、环境保护、生态建设、小城镇建设、市政建设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用地、公益性事业用地,以及国家、自治区、兵团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用地,新办农九师扶持的特色产业加工型企业用地,可按行政划拨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 投资者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期在10 年以上的,自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前5 年免交土地租金。
第十二条 投资者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期在10 年以上的,出让金免交15%;经营期在20 年以上的,出让金免交30 % ;经营期在30 年以上的,出让金免交40 % ;使用城镇规划区外的非宜农荒地、荒山的,出让金免交50 %。
第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缴纳全部出让金后,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以行政划拨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补交土地出让金后,也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还可以土地使用权评估的价值作价入股(扣除政策优惠部分),创办新企业。
第十四条 为投资者减负让利,办企业和市政公共基础设施的,免征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五条 在农九师注册成立的区外投资者,注册资金在50 万元以上的,经批准可享有边境小额贸易权。
第十六条 投资企业在农九师设立分支机构,需要进行信用等级评定的,银行和有关部门优先从快协助评定,享受农九师内同类资信等级的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对投资企业的法人代表、经营管理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申办农九师所在地城镇居民常住户口的,给予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八条 投资企业职工子女,需在中小学、幼儿园、医院就学、入托、就医的,按农九师当地居民同等对待。
第十九条 投资企业员工,因从事边境贸易、进出口贸易或因私出国的,农九师外事部门提供咨询、申报及出入境方面的服务。
第二十条 以农副产品为主的加工企业,生产原料由农九师督促团场积极支持。
第二十一条 严禁以任何名义向投资者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收费单位向企业收费,必须出示国家、自治区及兵团批准的有关文件及物价部门发放的收费许可证,逐项填写《 企业交费登记卡》 。否则企业有权拒缴,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二条 凡为农九师巴克图工业园区引进项目和资金的引资人,在引进资金全部到位后或项目投产后,由项目受益单位按以下标准之一一次性支付奖金或等值的实物。
(一)引进赠予资金的,在引进额中支付奖励5 % ;
(二)引进无息和低息资金者,奖励其同期利息差额的20 % ; (三)引进投资项目正式投产后,奖励(引)投资额的3-5 % ( 200 万元以下奖5 % , 200 万元以上奖3 % ,按档次提奖)。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优惠政策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农九师巴克图工业园区负责解释。
农九师巴克图工业园区管委会
二〇一○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