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个税改革不能总在“研究”阶段

时间:2010-03-24 10:52   来源:广州日报

  个税改革,除了提高起征点外,恐怕要在根本制度上进行彻底修正,即改目前我国实行的分类所得税制为国际上流行的综合税制。

  在北京举办的“中国发展高层论坛”上,国家发改委主任张平表示,个人所得税按照家庭为主体征收的政策还将进一步研究。这可以视作对本月闭幕的“两会”代表委员呼吁调高个税起征点,并按照家庭具体负担决定扣除项目的回应。

  事实上,作为直接具有调节收入分配功能的税种,不管是每年的“两会”,还是有影响的论坛,对个税进行改革的呼声由来已久。特别是在今年,多位高层在多个场合表示要对失衡的收入分配加大改革力度的背景下,个税改革更是被寄予了为收入分配改革破局的重任。

  我们看到,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对于收入分配改革问题,提出了两个政策目标:一是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二是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有赖于一个与GDP增长保持协调比例的增长关系,而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则除了政府通过做“加法”,加大居民在养老、医疗等领域的投入之外,更重要的是通过减税等做“减法”的举措,减轻居民直接或间接的负担。而在这方面,个税制度无疑是一个非常好的突破点。

  当然,改革个税制度并不仅仅是在提高起征点等问题上做文章。个税起征点的提高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和因收入差距不断拉大而引发的社会阶层矛盾,但中国目前个税制度之所以没有起到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基本功能的原因不仅仅在于起征点太低,而是整个税制在制度设计上需要全方位的更新。以美国为例,将近50%的工薪阶层只承担了联邦所得税的5%,10%的最高收入者承担了个人所得税的60%多,1%的最高收入者承担了30%多,从而形成了比较完美的“倒金字塔”的税收负担结构,而在我国的税制下,占有社会财富近一半以上的富人上缴的个人所得税却不到个税总收入的10%,从而使得个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失效,形成了以穷人为主要纳税主体的畸形结构。

  改变这个结构,除了提高起征点之外,恐怕要在个税的根本制度上进行彻底的修正。中国的个税制度,目前仍然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制,而不是国际上流行的综合税制。分类税制的最大弊端是不考虑纳税人家庭负担和支出的抵扣制度,难以全面、完整地体现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从而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人少纳税甚至不纳税,所得来源少、收入低的人反而多纳税的不公平现象。在税收抵扣项目的设计上,我国当前的抵扣项目完全按照纳税人个人的支出来进行设计,既无视中国“乡土文化”中家庭收入负担的传统,更无视个人收入承担整个家庭支出的事实。而国外除了为低收入阶层提供了专门的税收抵免项目之外,还综合考虑纳税人的家庭负担和赡养人口的实际情况,允许纳税人就其赡养人口的多少和实际负担扣除一定数额的生计费用。

  应该说,无论在认识层面,还是在技术层面,还是在改革的时机上,在今年启动个税制度改革,,无疑是最佳“时间窗口”。特别是在如何实行综合税制,并以家庭作为纳税的主体上,世界很多国家已经施行了近半个世纪,技术层面不存在实行的难度。但遗憾的是,对于个税改革,相关的部门都似乎缺乏积极性,我们听到的最多的说辞就是“进一步研究”,至于研究什么,哪些地方有难点,需要研究到何时,则根本没有时间表。

  我们希望个税改革能够抓住今年难得的机遇,各有关部门跳出自身部门利益的考量争取“加快”推动,除了适当提高个税起征点之外,更主要的是设计均衡公平与效率的税制结构,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目前个税公平与民生的缺失问题。

  (马光远,经济学博士)

编辑:马迪

相关新闻

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