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大陆的发展
大陆的PE行业发展大体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一是萌芽阶段(1986—1997年)。这一阶段最显著特征是政府高度重视,强力推动,大力倡导支持风险投资,并直接兴办创投机构。不过这段时期成立的风险投资机构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PE。1986年国家科委和财政部联合几家股东共同投资设立了中国创业风险投资公司,成为大陆第一家专营风险投资的股份制公司,创立之初的目的是扶植各地高科技企业的发展。
1991年,继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肯定风险投资后,国务院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中指出:“有关部门可以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立风险投资基金,用于风险较大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条件成熟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可创办风险投资公司。”为了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和促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中央和各地方政府批准设立了大陆最早的一批风险投资机构。继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之后,又成立了北京太平洋优联技术创业有限公司、清华永新高科技投资控股公司等数家公司和国家科技风险开发事业中心(1991)、沈阳科技风险开发事业中心(1992)等中心。1992年沈阳市率先成立了科技风险开发投资基金,采用了入股分红的方式。早期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大多是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出资(财政部门直接出资或通过政府经济管理部门、科技部门和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部门出资)兴办的全资国有企业,很多是财政直接拨款、由政府科技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1992年成立的美国数据集团技术创业投资基金(IDGVC)是最早在大陆设立和开展业务的跨国公司附属风险投资机构。华登国际、中经合集团、汉鼎亚太、怡和创投、中国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等创投公司也于90年代初进入大陆市场。
1995年中国政府通过了《设立境外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鼓励国外风险投资公司来华投资。趁着IT热转移的大潮,大批外资VC纷纷来中国赶潮。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颁布实施,风险投资的政策第一次写入法律。在1998年3月召开的全国政协九届一次会议上,成思危领导的民建中央 “关于尽快发展中国风险投资事业的提案”被列为“一号提案”,引起高度关注。1998到2001年,风险投资机构数量从53家增加到266家,风险投资机构管理的资金总量从53亿增加到400多亿。
二是起步阶段(2002-2006年)。这一阶段的主要特征是真正意义上的民营PE迅速崛起,数量、规模均快速发展。2002年中外合资的数量和规模出现历史新高,共有13家合资PE成立。本土PE中最有实力的机构代表如鼎晖投资、弘毅投资以及中信资本均是在这一时期成立。2002年原中国国际金融公司直接投资部团队的骨干人员组建了鼎晖投资公司。市场常常将鼎晖投资视做外资机构,但是,从团队实际控制人的角度看,鼎晖投资从一开始就是本土机构。鼎晖的资金来源包括了斯坦福大学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荷兰AlpInvest、法国AXA保险集团等国际投资人;2004年联想投资集团创建挂牌的弘毅投资基金的主要来源是海外投资;中信资本注册地在香港。其它还有多路本土PE在这一阶段正式登场。
PE行业在这段时期的发展也是一波三折。2001年国际互联网泡沫破灭,风险投资机构管理的资本额度增速开始回落,2003年更出现了10.5%的负增长。2002年到2003年,风险投资机构的数量从266家下降到233家,被投资企业的数量从532家下降到501家。在这一时期,风险投资行业的投资理念和盈利模式开始出现重大改变。业内人士开始普遍认为创投并不局限于高新技术产业,也不限于早期阶段企业,投资开始向IT和互联网以外的行业扩散。2003年,全球IT产业、资本市场和整体经济回暖。当年,大陆风险投资产业退出金额比上年猛增了两倍多。风投支持的企业纷纷以“小红筹”模式在纳斯达克、纽约交易所、香港交易所、伦敦交易所、新加坡交易所和首尔交易所等海外市场主板和二板市场上市。2004年6月,美国著名的新桥资本(New bridge Capital)以12.53亿元人民币,从深圳市政府手中收购深圳发展银行的17.89%的控股股权,成为国际并购基金在大陆的第一起重大案例,同时产生了第一家被国际并购基金控制的中国商业银行,业界大多认为这是大陆第一起典型的PE案例。由此发端,很多相似的PE案例接踵而来,PE投资市场渐趋活跃。
这段时期,政府加大了支持创业投资政策的力度。2003年1月30日,科技部、外经贸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及外管局五部委联合颁布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生效,为大陆投资者提供了与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并由外国基金管理专业人士管理投资的合法途径。2004年国务院《关于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随后推出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的效果逐步显现。以股权分置改革为契机,大陆股票市场终于迎来了一场大牛市。2005年,由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等十部委联合起草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推出实行。对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创业投资资金的投资运作、创业投资企业的法律保护、政策扶持、监督管理做出明确规定,标志着大陆风险投资制度的重大创新。2006年1月1日新修订的《公司法》开始实施。新《公司法》把发起人股与风险投资基金持股区别开来,创业发起人仍将实行3年禁售期,而风险投资基金的禁售期可能缩短至12个月,大大方便了风险投资基金的套利退出;大幅降低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降低设立公司的门槛以鼓励创业。2006年9月8日,商务部等六部等委共同签发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正式施行,大陆企业境外上市的主导模式——“小红筹模式”(大陆国有企业境外注册、境外上市模式称为“红筹模式”)被正式列入监管。“小红筹模式”模式是指大陆民营企业实际控制人以个人名义在开曼群岛、维尔京、百慕大等离岸中心设立壳公司,再以境内股权或资产对壳公司进行增资扩股,并收购境内企业的资产,以境外壳公司名义达到曲线境外上市的目的。此前,“小红筹模式”模式非常灵活,极少受大陆政策和法律制约。(本文作者朱磊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台湾研究所经济研究室主任 经济学博士)
本网独家稿件,如需转载请与我网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