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股权投资比较之一

2011-04-12 14:40     来源:SRC-423     编辑:胡珊珊

  1990年代以来,股权投资(PE/VC)行业发展迅猛,已经成为全球经济中的新兴核心行业之一。但各地的PE/VC业发展水平参差不齐,美英起步较早,已处于成熟水平,西欧是次成熟期,而亚洲新兴市场则处于茁壮发展期。两岸PE/VC业也快速崛起,台湾PE/VC业曾经取得辉煌成果,为世界瞩目,2005年10月到2010年6月,岛内共500件私募案,总金额3814亿元新台币;大陆PE/VC业则后劲十足,异军突起,“亚洲创业投资期刊”的研究报告甚至预测大陆PE市场将在2024年至2027年间超越美国成为全球最大PE市场。2001年到2010年,活跃PE机构由100家增至1300家,资金募集由13亿美元骤增至188亿美元。目前,天津、上海、北京均提出打造成为“全国PE中心”的目标,中国PE行业的发展方兴未艾。本文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内涵与相关概念、PE/VC在大陆及台湾的发展情况、两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比较等部分对两岸股权投资行业予以介绍。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内涵与相关概念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 Investment Fund,简称PE),是一种汇集投资者的资金用于投资、并将产生的收益分配给投资者的一种资金使用形式。PE的主要特点,一是股权性质,这与股票相似,而与债券、贷款等债权性工具不同;二是私募性质,这种融资模式与贷款相似,与债券和股票面向公众的性质不同;三是财务投资性质,即对被投企业有一定的盈利要求,保证投资要有较高的成功率,VC则不具备这种特点。


  广义上PE和创业投资(Venture Capital,简称VC)基本上是一回事,也因此,机构调研报告中常常将两个概念统一称为风险投资,简称PE/VC。二者都是通过私募形式筹集资金,寻找有前途的被收购公司,再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以更好的价格卖掉被投公司获利。最重要的不同的是:VC多投资于公司发展早期,从种子阶段到上市前不等;而PE多投资于较为成熟、有稳定现金流的公司。不过现在这种区别日益模糊,PE也常常向种子期的企业提供股权融资。为保证投资的回收,PE会通过购买企业提供的可转换债券向企业注入资金,当项目失败时,PE可以从创业者那里获得专利技术作为补偿。其它区别还包括:PE投资规模往往比VC大;VC的投资理念更强调高风险高收益,投资期限可能较PE短等等。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别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中国大陆常简称“私募基金”):前者的主要业务是收购企业,进行必要的资产重组后出售获利;而后者虽然也是向特定的投资者募集资金,但主要业务是在二级股票市场上投资股票。二者的共同点是都属于私募性质的基金。金融市场上基金种类很多,与面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公募基金不同,私募基金不上市,只面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


  PE也不同于对冲基金(Hedge Fund):前者通过长期投资、改善目标企业的经营而获取利润;后者则主要是购买上市公司少量股份,通过短期持有、利用价格差实现获利。通常PE持有企业股份会长达5-7年,而对冲基金平均只持有90天。对冲基金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极为类似,只是前者业务范围更加广泛,除后者从事的股票买卖外,外汇、期货、期权等金融产品都是对冲基金买卖的对象。与对冲基金(Hedge Fund)相对应的概念是共同基金(Mutual Fund)。前者多为私募的封闭型证券投资基金,而后者则为公募的开放型证券投资基金。这两者都是证券投资基金,与PE的经营内容不同。PE虽然也会和证券市场打交道,但通常是作为卖方出现在证券市场,或通过上市公司的定向配售获得股份。如果PE从公开市场上购买某个企业的股票,它通常会购买数量很大,足以控制该公司。


  PE还不同于产业投资基金(Industry Investment Fund,简称IIF)。IIF是地方政府为促进本地经济发展、有计划地建立的一些基金,投资于本地企业。IIF具有三个有别于PE的特点:政府主导性、投资区域性、非营利性。


  PE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两种类型:有限合伙型和公司型,其它如信托型或契约型则较少。有限合伙型是欧美PE的绝对主流,但在中国大陆PE中公司制仍然较多。区别在于:


  第一,有限合伙制度(Limited Partnership)通常由两类合伙人构成: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简称LP)只出钱,不参与公司管理,可以按约定获取投资收益的一部分,但不承担超过出资额的亏损;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简称GP)则是负责投资管理的,如果不存在个人过错,LP也不得要求GP对其投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制中,公司股东不得抽回出资,只能通过股份转让方式实现退出,或公司通过减资等间接方式向股东返回出资部分,且必须保留最低注册资本。需要说明的是,PE通常以基金方式作为资金的载体,一个PE公司每年可以募集几个基金,募集的数量和时间间隔与资本市场资金的供应量、私募股权投资家的融资能力、股票市场的活跃程度和宏观经济形势有关,每个基金都形成一个LP关系并签订合同,主要的GP保持不变,而LP因为投资方的变动而相应变化。


  第二,有限合伙制既无出资期限要求,又无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要求,且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公司制有严格的最低限额、出资方式,期限要求。中国大陆《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首期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在两年内缴清,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清。


  第三,有限合伙型PE不具有法人资格,属于一级税负制,即基金本身不是纳税主体,所取得的盈利无须缴纳所得税,只有当投资者从基金中取得收益时才须缴纳所得税。公司制的PE具有法人资格,属于二级税负制。即当基金取得收益时必须先缴纳企业所得税,基金的利润分配给投资者后,投资者再根据其投资主体资格,要么缴纳企业所得税,要么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公司制PE要比有限合伙制PE的税负成本高很多。


  第四,有限合伙制管理人(GP)除了得到固定管理费,还可得到基金收益一定比例的业绩报酬,GP的努力程度决定业绩报酬的高低。公司制中经理人员的职能是决策管理,掌握基金的管理运作,但是不对基金盈亏责任,只能得到约定的雇佣工资或奖金,也没有剩余索取权,而股东拥有剩余财产的求偿权。管理人追求的目标和投资者的目标之间会存在差异,股东利益最大化得不到保证。


  第五,有限合伙制的PE中,因基金的有限存续期,LP和GP可以进行重复博弈。由于私募投资的管理人市场是个规模较小的市场,管理人的声誉和业绩能够容易的传播。能否顺利地募集到新的资金取决于管理人的声誉和经验。公司制PE是永久存续的基金,投资者和投资家(募资者)之间形成不了重复博弈,投资者不能通过重复博弈对私募股权投资家进行筛选,难以鉴别投资家的质量。(本文作者朱磊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台湾研究所经济研究室主任 经济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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