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4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称,将对保险机构投资业务实施牌照化管理,并统一向社会公布险企每类投资能力的风险责任人,进一步放宽险资投资渠道。
《通知》将保险机构的投资管理能力细化为股票投资能力、无担保债券投资能力、股权投资能力、不动产投资能力、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产品创新能力、不动产投资计划产品创新能力和衍生品运用能力等七类,并要求保险机构开展有关投资业务,按规定备案能力,实施一定意义上的牌照化管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保监会可暂停或取消已备案的能力资格。
保监会要求保险机构建立风险责任人或持牌人制度,将投资能力建设的风险责任落实到人,每一类投资能力备案至少2名风险责任人、1名行政责任人和1名专业责任人。风险责任人对投资能力和具体投资业务的合法合规性、有效性、风险揭示的充分性和及时性承担主要责任。
此外,《通知》对险企投资能力建设进行了优化和调整,允许保险集团整合内部资源,构建股权和不动产投资的统一专业平台,建立与有关机构整体划转投资业务相适应的投资能力主体转换衔接机制,简化股权和不动产投资能力的现场评估程序,并对购置自用性不动产或投资保险类企业股权不做能力备案要求。
保监会近期进一步放宽险资投资渠道,于1日发布债权发行注册制,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创新试点也将在近期启动,市场期待险资运用发挥更高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