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推偿付能力监管新规 降低大病保险资本要求

2013-02-01 10:58     来源:中国网     编辑:王伟

  昨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4号: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最低资本》,制定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偿付能力监管新标准,降低保险企业从事大病保险业务的最低资本要求。原标准规定,大病保险的资本要求为自留保费的16%至18%,或者是赔款金额的23%至26%;而新标准规定,资本要求为自留保费的10%至15%,或者是赔款金额的13%至17%。

  据悉,保监会采集大病保险的实际数据进行了定量测算。保监会采集了保险行业大病保险的大规模历史数据进行了定量测试,采用了随机模拟方法,区分了不同的风险共担安排、不同的业务规模和不同置信度水平,更加精确地细化了大病保险的业务风险。新标准比原标准更加符合大病保险的实际风险状况。

  保监会称,大病保险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保险公司可以与政府约定风险共担安排,可以对超额结余及政策性亏损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在定量测试的基础上,为体现保险监管部门对国家大病保险制度的积极响应和大力支持,降低大病保险运行成本,鼓励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新标准比原标准降低了最低资本要求。

  根据2012年8月30日国家颁布的《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今后我国凡是参加基本医保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所需资金从基本医保基金中筹集,个人不需额外缴费。因此,各地政府是否能正常保证大病保险资金来源,成为大病保险可持续推进的主要焦点。

  从性质来看,大病保险区别于其他商业健康保险,具有准公共服务产品属性;从经办风险来看,大病保险不允许进行风险筛选,其风险保障额度更高、风险构成更为复杂;从实施目的来看,大病保险关系民生保障,具有较强的政策性。

  面对年新增400至500亿元保费大单,市场各方都极为看好保险股未来的估值。不过,要想吃下每年400至500亿元大单,并非易事。保监会主席项俊波曾强调,大病保险在我国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具有参与主体多、涉及领域广、服务链条长、风险复杂等特点,对保险业专业水平、风险控制等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大病保险不能拒保,这必然提升风险管理工作的难度。同时,其覆盖面广,今后我国凡是参加基本医保的城乡居民,一旦患大病,除原有报销外,还将享受个人自付部分报销至少50%以上的大病医保政策。根据发改委网站数据,涉及人数将超10亿人,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达到70%左右。一旦管理不慎,很容易出现亏损。

  有专家指出,保监会为险企科学减负,利于险企在全国各地积极开展大病保险业务。此消息利好保险板块,但属于细水长流,长期效应将逐步显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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