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收费新法 成本核价成关键

2010-08-25 09:45     来源:河北日报     编辑:张蕾

  自联手推出《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之后,发改委联合银监会正在业内展开广泛研讨,以做修改。由于在一些具体条款上,各方争议仍多,且商业银行应监管部门要求开展的收费项目清理自查工作还未结束,新《办法》的正式出台,还需一段时间。

  笔者获悉,8月17日下午,发改委牵头,联合银监会有关人士召集来自金融、法律、消费等领域的多名专家召开了一场内部研讨会,各方就日前下发的新《办法》各抒己见,热议至深夜。

  一位与会人士透露,这场专家研讨会之后,发改委、银监会还将召开针对商业银行的研讨会,为新《办法》的出台集思广益。征求意见本月底前结束,新《办法》预计9月出台。不过,该人士表示,“应该不会再针对社会公众召开研讨会、价格听证会等。”

  激辩银行收费

  笔者获得这份新《办法》征求意见稿并看到,相比2003年6月出台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新办法条款已经丰富了很多,从原来的二十条增加到七大类五十多条,新办法除拟强制取消银行七项服务收费外,还对一些特殊账户的收费及避免重复收费进行了规范。

  不过作为框架性、指导性的监管意见,新办法对具体服务项目,以及其收费标准、价格水平、浮动幅度并不涉及。

  新办法规定,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类,而原办法只有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大类。

  而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具体服务项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根据经济运行、服务成本、市场竞争状况、对个人和单位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制定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一些备受诟病的服务收费也被禁止。新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对同一账户不得同时收取年费和小额账户管理费,而且实行市场调节价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得违反总行规定自行制定和调整,如果分支机构根据地区性成本差异、竞争状况等因素需要执行差异化定价,也应先向总行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

  办法还要求,全国性商业银行制定或调整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应至少于执行前6个月向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银监会报告,并抄送银行业协会。

  商业银行执行相关服务价格前,应至少提前5个月在相关营业场所显著位置、主要媒体和商业银行网站进行公告。

  同时,商业银行应于每年5月30日之前向上述有关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服务价格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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