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1年1月1日起,境内外同时上市公司将率先施行企业内控规范体系
随着企业内控报告披露时间的逐步临近,《证券日报》记者日前从消息人士处获悉,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和上市部两个部门目前在紧锣密鼓的做上市公司内控体系建设的调研工作,这其中还包括在美国上市的执行萨班斯法案的中国企业。“证监会调研目前的上市公司具体情况后,还要完善上市公司在内控体系建设方面的相关规定”,上述消息人士表示。
据记者了解,2008年6月财政部、证监会等五部委联合发布《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今年4月26日,财政部、证监会等五部委又联合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该配套指引包括《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连同此前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明确了企业内控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要求。
同时,为确保企业内控规范体系平稳顺利实施,财政部、证监会等五部委制定了具体实施时间表:自2011年1月1日起首先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施行,自2012年1月1日起扩大到在沪深主板上市的公司施行;在此基础上,择机在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施行;同时,鼓励非上市大中型企业提前执行。执行企业内控规范体系的企业,必须对本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上巿企业仍面临相关专业人才储备不足、缺乏内控相关的信息系统等挑战。面对紧迫的内部控制报告披露时间,企业应早作准备,才能赶上规定的披露时间。”四大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德勤最近发布的《2010年中国上巿公司内部控制调查》中指出,虽然企业采取多方面措施执行披露的要求,但大部份企业仍认为配套指引中规定的报告披露时间十分紧迫,这是由于一般而言,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必须符合全面性和重要性原则,并且对于内部控制自我评价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企业需要一定的时间进行整改。
这份调查报告访问了215家中国上巿企业,有针对性地研究了上巿企业对《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理解和解读,企业内部控制的实施现状和为满足监管要求而对内部控制采取的改进措施等这三方面的情形。
“我们的很多同事已经被企业挖走了”,一家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虽然很多企业都表示内控人才储备不足,但实际上,这种状况正在改变,很多企业已经到会计师事务所“挖人”。
对企业内控体系建设有多年研究经验的甫瀚咨询董事总经理兼大中华区总裁刘建新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大部分公司管理层内部控制的意识有大幅度提高,也主动地对内部控制和运营流程进行了梳理工作,却往往忽视了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风险管理先行。仅停留于对现有内控的梳理是不够的,要对风险做到事先排查。企业必须对现有的控制环境加以全面评估,有针对性地找到最重大的风险,才能有的放矢地完善风险控制体系,推动企业实现公司目标。(侯捷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