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媒详解两岸金融三法 陆银参股有限制

2010-03-17 09:31     来源:--中国台湾网     编辑:张蕾

  综合台湾媒体报道,两岸金融监理合作谅解备忘录(MOU)1月16日生效,两个月后,台当局“金管会”今天公布了攸关两岸金融机构设点参股的“两岸金融三法”。

  陆银来台参股要等ECFA协商

  两岸金融、证券期货、保险业务往来及投资许可管理办法今天公布施行,外界关切的陆银来台参股,台当局“金管会”虽订出标准,施行日期还要看ECFA协商情形而定。

  陆银来台可设办事处,或在参股或分行间2择1,家数都以1家为限,但不开放大陆金融机构来台设立子行。目前符合来台设办事处标准的陆银共有5家,分别是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交通银行、招商银行。

  陆银来台参股,“金管会”虽订出标准,但施行日期还要看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ECFA)协商情形,申设分行仅限已在台湾设有代表人办事处2年以上者,但若ECFA另有约定,可从其约定。换句话说,初期陆银来台只能设办事处(且须等“金管会”向“立法院财政委员会”报告后),除非ECFA另有规范,否则陆银来台要从办事处升格为分行,至少需要2年时间。

  另外,陆银来台须符合守法性及财务比率规定,并应有在经济合作暨发展组织(OECD)国家设立分支机构经营业务的经验,以及符合资产或资本在世界银行排名的规定。此外,单一陆银持有岛内个别银行、金控公司的持股比率不得超过5%;陆银及大陆投资人(含QDII)持有个别银行、金控公司的合计持股比率不得超过10%。陆银来台经营分行方面,仅得吸收单笔新台币150万元以上的定期存款,且分行净值不得低于营运资金的2/3。

  陆资保险来台 2家符参股标准

  两岸金融、证券期货、保险业务往来及投资许可管理办法今天终于公布,大陆保险将可来台设办事处和参股,均以1家为限。目前大陆保险业符合办事处资格条件的有3家,参股有2家。

  参股方面,单一大陆或陆资保险对台湾单一上市柜同业持股上限为5%,非上市柜者为10%;全部大陆或陆资保险对台湾单一上市柜同业总持股上限则为10%,非上市柜为15%。不过,台当局“金管会副主委”吴当杰表示,来台参股还须先修改“经济部”的陆资来台投资正面表列项目,未来也会采取双许可制,业者来台必须向“金管会”和“经济部”皆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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