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政治献金法”规定,外资、陆资、港资股东人数及股权占1/2以上法人不得捐赠政治献金。修正条文从严规范,规定只要股权占30%、股东超过1/3以上,即不得捐赠政治献金。
在匿名政治献金部分,现行条文规定,政治团体及拟参选人收受匿名政治献金总额,不得超过该次申报政治献金收入总额1/10,超过部分应于申时缴交受理机关办理缴库。修正条文放宽政党、政治团体及拟参选人收受匿名政治献金上限提高到30%,此规定适用2009年度的捐赠行为。
对此,国民党“立法院”党团书记长吕学樟认为,调高匿名政治献金比例,有助政党接受中小企业小额捐款,也能避免政党政策受制于财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