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拟定大陆资金赴台新方案

2009-03-19 13:31     来源:中国新闻网     编辑:肖燕
  台湾当局经济主管部门拟定“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草案,已呈报“行政院”。依据该方案,大陆资金在台经营型态,可以独资、合伙,与直接投资台湾企业,或透过第三地来台投资,而陆资认定的定义,也大幅放宽为持股50%以上才视为陆资。

  据台湾《工商时报》报道,该草案同意大陆法人团体直接投资台湾,陆资可以在台独资、合伙、投资台湾企业,购买台湾公司股份或设分公司均可。

  但事涉高科技敏感技术产业,台湾不会开放陆资投资。至于具有大陆军方机构或国务机构等官方身份,则不得来台投资。

  由于三次陈江会已将陆资来台对话列入议题当中,台经济主管部门在3月初将“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草案送至“行政院”,在陈江会中若两岸对开放产业有共识,最快在会后即宣布放宽措施。

  过去台当局对陆资企业定义,是依“两岸人民关系条例”规范将含有20%以上大陆资金即称为陆资,但在大修法后已改为许可制,并未明定持股比例。而此次经济部门所提出的该许可办法草案,若大陆企业经过第三地投资台湾,对第三地公司持股超过5成,或对该公司具有实质影响力,视为陆资的规范,较之过去显然大幅放宽。

  据透露,陆资来台草案中不会列有开放陆资来台投资的产业别,将待两岸进行协商后,以正面表列的方式,载明陆资来台的产业。

  由于产业别包含基础建设、通信、制造业与金融业等,台经济部门将与大陆主管部门进行协商,目前两岸已积极进行技术性阶层协商。

  由于陆资来台涉及范围广,扩及岛内各个部门,包括“金管会”、“农委会”、“交通部”及“工程会”等,甚至未来开放陆资来台后,各部门如何针对不同业别进行管理等,这些均需进行跨部门协商后才能确定。

  同时,开放陆资后,相关大陆地区专业经理人来台工作与居留、劳健保等问题也需研订配套措施,相关部门也必须依据“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松绑相关法令。

延伸阅读

订阅新闻】 

更多专家专栏

更多金融动态

更多金融词典

更多投资理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