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济南4月6日电(记者罗博)为加强对内幕信息生成、传递、披露等环节的跟踪监督与管理,实现监管关口前移,山东证监局日前下发监管通函,进一步规范了辖区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以便有效防范内幕交易。
根据要求,上市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公开前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内容。其中,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的,应当在该信息公开披露后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备内幕信息相关情况。同时,各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内幕信息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形成董事会决议,关联方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向统计部门等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报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山东证监局表示,对于不按要求建立报备制度,不及时报备知情人员名单的,将采取监管谈话、内部批评、记入再融资和并购重组持续监管意见等措施。下一步山东还将建立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一旦公司发生重大事项且股价异常波动,立即启动监管协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