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文件还明确了上市商业银行参与证券交易所市场债券交易的具体条件。此外,在交易所参与试点的银行,其登记、托管和结算都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如果银监会认为有关银行不具备交易所发债的能力或有较大的投资风险,有权责令其停止试点资格,或采取审慎的监管措施。
业内人士认为,从通知的具体内容看,国内大多数银行都具备到交易所发债的资格和能力,不过由于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的规模和交易方式有所区别,预计银行大量进入交易所债市还需一定的时间。(张泰欣 张朝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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